Saturday, April 22, 2006

臺灣的國際法地位(上)

陳春生,台灣日報,4-17-2006

一、前言

2005年3月14日中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十條,其要點有二: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容許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第二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第八條)。

從這兩個條文看,好像台灣「已經」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准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其實,兩岸關係明明是「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台灣早已法理獨立,否則為何要台灣政府承認「一個中國」原則?

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同一天(3月14日)上什美國白宮發言人麥克里蘭立即表示:「美國反對任何以非和平方法決定台灣前途的企圖。」中國當局企圖以武力併吞台灣,那是不可能的。我們從法理上看「反分裂國家法」,其實並非法律,並非人與人之間解決衝突的客觀法則,更非國際法,不符合法律的本質,而是一種主觀的「政策宣示」(Statement of Policy),因為事實上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法理上台灣主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法律效力不能及於台灣。聯合國大會於1970年鄭重宣佈,藉由威脅或使用武力造成的「領土取得」(territorial acquisition)不得被承認為合法。這是「對侵略果實不予承認」的國際法原則。

此項原則已於1986年經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控告美國」(Nicaragua V.United States)案中,裁定為國際法的絕對原則。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可以用在中國的領土,不能用在台灣。

二、台灣非中國一部分

然則,為什麼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呢?其根據何在?1993年中國的「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說明其理由。

台灣自古屬於中國---明、清政府在台灣建立行政機構,行使管轄權。

戰後台灣正式重入中國版圖---1937年宣告廢止馬關條約,1945年收復台灣,中國政府恢復台灣行政管理機構。

國際社會公認台灣屬於中國---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為證據。

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中國「繼承」台灣當局擁有台灣領土主權。

這些論點是否真確,我們只能回應「似是而非」。本文針對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予以論述。

中國主張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台灣主權已「回歸祖國」,這是錯誤的。中國的根據是對日抗戰時,已廢除「馬關條約」。但國際法學家奧本漢(Oppenheim)認為設立永久狀態之條約,無論其是否為政治性條約,皆不能因戰爭的爆發而成為無效。E.Lauterpacht也說:「依照國際法,國家不能以單方面的宣示,就取回過去依條約割讓他國之領土主權。因此,中國主張「馬關條約」已經廢棄,台灣已回歸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那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中國主張依據1943年的「開羅聲明(宣言)」(CairoStatement)與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宣言)」(Potsdam Proclamation)中國已經取得台澎的領土主權。

國際法學家奧本漢在論及關於「宣言」(Declaration)效力時說:「一個僅是政策或原則的一般聲明,嚴格的說,不能被認為意圖產生契約上的義務。」「開羅宣言」只是一種「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這是有根據的。當初草擬「開羅宣言」的 Harry Hopkin指出:開羅聲明「很清楚的僅是一種宣傳文件」(a clear—cut piece of propaganda)。

1955年英國外相艾登(Sir Anthony Eden)在其書面答詢中表示:開羅宣言僅是「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1958年英國外交部回答下議院相關問題時,表示:經波茨坦公告確認之開羅宣言「僅是共同意向聲明」(was merely a statement of common purpose)。

美國政府則在1950年12月27日的「法律意見」中表示,在美國政府之觀點,1943年的「開羅宣言」與雅爾達、波茨坦等戰時宣言相同,應在以後依據所有相關因素考量再作最終和平解決。換言之,英美兩國均不認為「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從而在國際法原則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並未把台灣的「領土主權」轉交中國,台灣絕非中國的一部分。

三、蔣氏統治無涉主權

至於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蔣介石派陳儀來台北受降,充其量只是「軍事佔領」台灣,而軍事佔領是暫時性的。中華民國政府「軍事佔領」台灣只是暫時代表盟軍「管理」台灣,並不因此而當然取得台灣領土主權。

1951年9月8日,48個向日本宣戰的國家(不包括中國)在美國舊金山與日本簽定「對日和約」,其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日本「放棄」(renounce)台灣、澎湖群島,同條第七項規定日本放棄南沙、西沙群島。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承認依「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已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南沙、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這兩個條約都未明定「台灣主權」之歸屬。

但事實上,台灣至今仍在中華民國政府「管理」之下。這是由於當年奉盟軍最高統帥命令派兵接管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於1949年10月1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消滅,失去中國大陸的統治權。

在1950年3月1日蔣介石「復行視事」的政權已非南京「中華民國」之「合法政府」(legal government),而是蔣氏在台北另起爐灶建構的新政治組織,其所管轄的領土,除金門、馬祖之外,台灣、澎湖並非其「固有領土」,但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卻因韓戰爆發而被美國支持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及事實「管理」台灣的統治當局。

(作者陳春生為台大名譽教授、台灣公民社創社理事長)

臺灣的國際法地位(下)

陳春生, 台灣日報, 4-18-2006

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的「中日和平條約」第十條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已施 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並且在「照會第一號」明白指出,「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 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之全部領土。」可見日本所承認的「台灣中華民國」控制領域只限於台澎金馬而不及於中國大陸。台灣與中華民國政府早在 1950年3月1日起,已成為「生命共同體」。

 但是,這並不代表這個「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台灣主權」,這時的台灣人民並未能組織自己的 自治政府,因為蔣氏王朝實施戒嚴統治,台灣人民未能表達獨立建國的意志。台灣、澎湖由戰前的日本「殖民地」地位,到戰後的「非自治領土」地位,與原屬南京 中華民國政府之領土---金門、馬祖不同。英國國際法學家麥克納(Arnold McNair)在「西南非國際地位案」中所發表的諮詢意見指出,在委任統治 及國際託管制度下,委任統治領土(和託管領土)之主權處於凍結狀態,待其獨立時,即復活為該新國家之主權。換言之,中華民國政府「管理」台灣,但並未取得 台灣領土主權。

 韓戰結束後1954年12月2日,中華民國與美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明定,所有「領土」等詞就中華民國而言 應指台灣與澎湖。且在換文加註:「本約不得視為台灣法律地位的變更。」這是依據1955年2月8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向參議院提出的審查報告而加註的。 該報告書略謂:「台灣於1949年12月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所在地,---我們已以行動及默示方式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為在台灣之合法當局。為避免誤解起 見,本委員會決定加入下列聲明:『參議院之理解:本約不應被解釋為影響或改變其所適用之領土的法律地位或主權。』由此顯示,蔣介石「軍事佔領」台灣及在 台灣「復行視事」建立蔣氏王朝,並不被美國承認擁有台灣領土主權。是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何「繼承」台灣當局擁有台灣領土主權?

 四、美國立法承認台灣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已於1979年底終止,但「台灣關係法」溯及1979年1月1日生效。美國「立法承認」台灣是事實存在的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 隸屬。「台灣關係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明定,美國法律涉及關於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應包括台灣。這表示美國政府其實已把台灣「統治當局」 (the governin gauthorities)視同「外國政府」,而且設置「美國在台協會」為處理對台事務機構。台灣每年單獨享有二萬名移民配額 (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與中國配額一樣。這顯示美國視「台灣」與「中國」為對等之國家。而「台灣」一詞係指台灣本島及澎湖與台澎之人民以及適用台灣法律 所成立之法人、實體與協會,以及1979年之前美國所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當局與該政府當局之任何繼承者(第十五條第二項)。凡此等等皆可證明,美國 政府以立法方式「事實承認」(defacto recognition)台灣。

 五、台灣已經法理獨立

 然則,國共政權雙方隔 著台灣海峽在國際上互爭中國代表權,兩邊都自認為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直到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通過,才解決「中國代表 權」問題。蔣介石的代表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機構所「非法佔據」(unlawfully occupy)的席位被驅逐(expel forthwith)出 去。今日國際社會已判定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是真正的「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各國因此陸續撤銷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偽中國)政府之承認, 轉而承認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71年10月25日以後,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已失去做為「中國政府」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台灣想以「中華民國」 名號參與國際組織自屬不可能,因為這個名號在聯合國早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能「繼承」台灣中華民國政府 而擁有台灣領土主權。其原因有二:?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就是「蔣氏王朝」,雖合法「軍事佔領」台灣,但並未合法擁有台灣領土主權。?1951年9月8日舊金 山和約簽訂之後,台灣主權自動屬於台灣人民,但被「蔣氏王朝」剝奪,至1991年5月1日政府公佈憲法增修條文十條,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已將台灣主權交還給 台灣人民行使,法理上台灣已成為新生國家。換句話說,台灣已經是法理獨立國家。

 依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Montevideo Convention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永久的 人口、固定的領土、有效的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如今台灣皆具備無缺。2006年1月1日,陳總統發表「民主台灣,生生不息」元旦祝詞,其中有一段話: 「台灣是我們的國家,土地面積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台灣的國家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人民,並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的前途只有兩千三百萬人民才有權決 定。」這是陳總統的「台灣獨立宣言」。今日「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不再是「流亡政府」(government-in-exile),已經是立基於台灣本土的 「合法政府」(legal government),從而台灣已經是「合法獨立」(legal independence)的國家。依該公約第三條規定,國家 的存在不必仰賴其他國家的承認,即使未獲承認,台灣人民也有權利保衛台灣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

 六、結語

 要言之,今日在台 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不是傳統「蔣氏王朝」假冒的「中國政府」,而是有效統治台澎金馬地區這塊領土的「政治共同體」 (Political Community),任何國家無權對這個「政治共同體」所有效統治的領土主張「主權」。依國際法學家布朗耐教授 (Prof. Ian Brownlie)的理論,台灣並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或「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而不具國家 屬性。因為依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及國際法之法理,台灣已經是「合法獨立」的民主國家。

(作者為台大名譽教授、台灣公民社創社理事長)

Monday, March 06, 2006

中華民國主權何在?

蘇南成, 台灣日報, 3-7-2006

三月三日貴報民意論壇「主權與主權者」作者說:一般學者對「主權」的認知就是「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權力」,個人不敢苟同。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否有這個權力?且讓大家檢驗下列五件事實:

 一、中華民國成立於一九一二年,當年台灣仍屬於日本,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定:國家領土之變更,必須由國大代表表決通過。可是中華民國國大代表從未處理或表決台灣併入中華民國領土的提案。可見中華民國主權不包括台灣在內。

 二、中華民國國籍法公佈於一九二九年二月,當年不論及台灣、澎湖人民;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以無法理根源之行政命令,將台、澎人民集體歸化。

  三、美日太平洋戰爭美軍是唯一直接攻打日本及日屬台灣的國家,中華民國並沒有實際參與,美國是戰爭法中的「征服者」,依據美國憲法中的「領土條款」,美國 已經「獲得」日本以及台灣,美國至今並沒有把台灣「過戶」給中華民國,蔣介石集團只不過以「次要佔領權」國身分,暫時管轄台灣、澎湖。

 四、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放棄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台灣仍然停留在美國管轄下。

  五、中華民國現今在台灣的法理身分仍是「次要佔領權」國和「流亡政府」。總之,文中所謂「中華民國有制定及修改法律的權力」,根本是假象,把台灣人民認為 是中華民國國民是沒有法律依據,把台灣、澎湖認定是中華民國領土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等假象不勝枚舉,所以台灣無法進入聯合國,因此美國前國務卿說:「台灣 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沒有法理依據。

(作者為總統府資政、前國大議長)

Sunday, February 19, 2006

台灣走對路了嗎 (上)

蘇南成, 台灣日報, 2-18-2006

目前台灣之國際地位不能明確是台灣一切困境的主要核心議題


反飛彈、反分裂法、反武嚇、這是台灣人的三反,要和平、要繁榮、要建國、這是台灣人的三要。近幾年來,中國對台灣的文攻武嚇,以飛彈威脅,好像隨時會發生戰爭似的,問題是,無論台灣人如何呼籲,要求國際社會支持,換來的卻是國際間的藐視,為什麼?

從「中華民國在台灣」到「中華民國是台灣」,台灣老是自以為是「主權獨立」國家,殊不知國際間完全不認同也不承認,聯合國更是連續拒絕十三次,換言之,目前台灣之國際地位不能明確,是台灣一切困境的主要核心議題。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規定之宗旨包括:「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力即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憲章第39條至第42條指出: 安全理事會應判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之行為是否存在,並應作成決議或決定,依非武力之辦法或軍事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另 外在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3314號決議案,對「侵略」作出明確的定義: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聯合國憲 章如此明確對所有會員國的行為規範,但是,國際社會卻不認為台灣與其二千三百萬人民有權利與其他國家一體適用,其主要理由是因為「台灣國際地位不明確」以 及「台灣被中國視為其一省」。

現今國際社會對台灣的共識:「台灣非主權獨立之國家、台灣沒有資格加入以主權獨立國家身分之國際團體(如: 聯合國)」,對這觀點,台灣的政治人物與部分學者常常高分貝的提出辯駁,並反對,甚至提出許多「自己認定的歪理」強行解讀,當然台灣國際地位越來越退步, 事實上,只要將台灣的近代歷史,整理出一套符合國際社會認知的體系,台灣人就很容易爭取自己的身分與地位。

【第一階段】:

探討1945年10月25日的真相

 【表象】: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軍隊接受美軍麥克阿瑟將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來台灣執行對「日屬台灣」戰敗的佔領任務,同時接受日軍投降,中華民國聲明此日為「臺灣光復節」,從此台灣被加入中華民國版圖。

 【事實】:國際間對於外來軍隊完全控制領土之認定是:「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下之後,已屬於被佔領。」而且「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戰爭法之鐵則,中華民國軍隊只是對戰時敵對方的台灣,實施佔領任務而已應該等待和平條約的最後規範。

【結論】:依照國際間對戰爭行為之解釋以及定義,1945年10月25日不會是「臺灣光復節」,只是「主要佔領權」國對敵國領土的軍事佔領開始,而佔領任務可以交由「次要佔領權」國代理,對於主權的移轉必須等候和平條約的認定。

【第二階段】:

探討1949年中華民國遷台真相

 【表象】: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武裝政變成功,消滅中華民國,已經辭職的蔣介石率眾在台灣組流亡政府,因為曾宣佈「臺灣光復節」,因此,自稱為台灣合法政府,並宣佈「中國已成分裂國家」,並誓言「反攻大陸」。

 【事實】:1949年國際間仍然認定台灣是佔領地區,台灣主權並未交給中華民國,因為美日戰後尚未簽署和平條約,所以國際社會對中華民國遷台認定為流亡政府,而不是中國成為分裂國家。

  【結論】:1949年中國政權的替換並不表示改變台灣被佔領的事實,中國的內戰問題也不改變台灣主權仍未轉移的問題,1950年6月27日杜魯門聲明「台 灣地位未定」,當年11月30日獲得聯合國表決通過,「台灣不是中國一部分」被確認。(待續)

(作者為總統府資政及蘇南成智庫召集人)

Saturday, February 18, 2006

台灣走對路了嗎 (下)

蘇南成, 台灣日報, 2-19-2006

第三階段】探討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真相


【表象】: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的 一切權力、主張即所有權。」,沒有言明交台灣主權給中華民國。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已經流亡的中華民國與日本簽屬「中」日合約,在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內 容下,日本確認把台灣割讓出去,沒有指定收受國。兩岸的中國,開始以沒有法源基礎的「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以及「日本投降書」強辯台灣已經歸屬中 國。


【事實】:國際社會除了強權以外,還需要依照國際法來作為法理訴求,美日戰爭期間的「政治主張」並非法理依據,只能當成以後「和平條約」簽署時的參考,最後的「和平條約」才是法理根源。


結論: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與生效時,中華民國已經從代表中國的「合法身分」變成「流亡政府」,和平條約簽署前「台灣地位未定」,簽署後,沒有收受國,「台灣地位仍未定」,自然由和平條約指定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所「掌握」,等待最終「政治解決」。


【第四階段】誰是台灣地區合法政府


表象:中華民國一直虛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並宣稱:「中華民國是中國之合法政府」,即便已經變成流亡政府也如此自居,而理由竟然只是戰爭期間的「政治主張」: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以及日本投降書。

【事實】:國際社會認定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政府,而中華民國不但沒有中國地區之實際管轄權,對台灣地區只不過暫代美軍執行佔領任務,台灣「領土主權」尚未過戶。而中華民國只是國際法之「流亡政府」。

【結論】:一九四九年蘇聯,一九五零年英國與一九六四年法國分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政府,美國在一九七九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雙方因此簽定 「上海公報」,並「認知」台灣是中國一部分,要求兩岸必須經過和平協商,且不准使用武力,討論台灣與中國合併問題但是沒有時間表。

【第五階段】公元二零零六年台海現況解析

【表象】:上海公報已經發佈三十四年,台灣社會相當民主化,中國仍然堅持實施社會主義與專制,台灣之國際地位依然不是主權獨立之國家,也不是中國之一部 分,但是美日太平洋戰後,美國對台灣之管轄權一直存在,台灣地區的「人民」與「土地」從未消失,「台灣主權」當然不會消失,只是台灣、美國和中國的領導人 在打啞謎。

【事實】:從戰爭法角度觀察,台灣主權確實被美國「暫時掌握」,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規定: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有處分與支配權。美國有義務確保台海安全也有責任捍衛台灣人的基本人權。

【結論】:當年美國麥克阿瑟是美國軍事政府的統領,而且是泛太平洋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在和平條約中既然台灣沒有把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而台灣主權依 然存在,則肯定留置於美國手中,「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是台灣正確的國際地位詮釋,且在美國憲法領土條款中被列為「列島區第一類」之位 置。

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雖無奈但必須承認接受美國之管轄權,一切由中國所造成的困擾(例:七百顆飛彈、政治打壓、偷渡客等等),都可交由 美國務卿、國防部長等行政部門直接處理,台灣商人可以直接針對美國國內廣大消費市場作買賣,在中國的台商也會爭先恐後回台投資,外商肯定極願意在台灣大量 投資,與中國的三通由美國國務院協助台灣當局去與中國協商,根據美國憲法台灣國防由美國負責,台灣人可以高枕無憂,台灣以副會員身分進入所有國際組織,現 在所面對的困境一一迎刃而解。

(作者為總統府資政(方方土)蘇南成智庫召集人)

Sunday, January 22, 2006

台灣主權論述 (上)

蘇南成, 台灣日報, 1-19-2006

最近由國際法學者林志昇博士與戰爭法專家何瑞元先生共同針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國際地位,以及臺灣在美國憲法之地位,其精闢之見解,文章法理 結構之嚴謹,實在無懈可擊。提供了臺灣人民過去從來沒有思考過的臺灣國際地位之解答,著實令人震撼。個人特地召集團隊智庫研究台灣主權論述。

公元一六二四年,荷蘭人進駐台灣台南,三十八年後,被日清混血兒鄭成功於一六六一年取代,統治二十三年後,鄭經建立東寧王國,旋被大清帝國以武力消滅,公元一六八三年開始統治台灣二百一十三年,一八九五年的日清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因為大清帝國於甲什戰爭失敗。

日本統治台灣五十一年後,於一九四五年因為「美日太平洋戰爭」失敗,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宣布放棄台灣澎湖,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戰爭法 上稱為「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從此台灣主權陷入混亂,學者專家各說各話,美國、日本、中國、台灣以及國際間眾說紛紜,而美國卻採用 「策略性模糊」(strategic ambiguity),讓國際間充滿想像空間。

太平洋戰爭的起落

公元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攻擊美國珍珠港,八日,美國總統羅斯福於國會演講後,由美國國會正式對日本宣戰,九日,敗至中國重慶的蔣介石也對日宣戰。

公元一九四五年八月六日九日美國對日本長崎廣島投下兩顆原子彈造成二十餘萬人傷亡,八月十五日,日本天皇宣佈無條件接受波茨坦宣言投降詔書,美 日太平洋戰爭結束。戰爭期間,所有對台灣或日本本土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行動所為,中華民國沒有任何軍事動作,根據戰爭法,這點在戰後處理領土上有重 要因素與根據存在。台灣與日本本土處於太平洋戰區,與中國戰區的中國是有所區別。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有兩項重要「政治宣言」或稱「政治主張」,被提起的是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中國、美國、英國的「開羅宣言」,主張戰 後台灣要歸屬中國,另外是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美國、英國、蘇聯的「波茨坦宣言」,表明戰後要執行「開羅宣言」,但是,戰後擁有最高法律位階的「舊金 山和平條約」,並沒有同意全盤接受「開羅宣言」(The Cairo Declaration)與「波茨坦宣言」 The Potsdam Declaration),「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明確:戰後中國應有的好處,其中並沒有台灣、澎湖。

(作者為總
統府資政、蘇南成智庫召集人)

台灣主權論述 (中)

蘇南成, 台灣日報, 1-20-2006

和平條約簽署前的混亂台灣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於東京灣美國軍艦密蘇里號(Missouri)上簽定「投降文書」,同時,美國麥克阿瑟將軍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蔣 介石元帥」(注意不是中華民國)到台灣地區,代替美軍接受大部分為華裔血統的台灣地區日軍投降,以及處理在台灣日軍遣送事宜,蔣氏命令陳儀赴台執行命令, 初時陳儀遵照戰爭法在佔領地區成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Taiwan Governing Council),這是一種「軍事政府」組織型態,但隨後在同年 十月二十五日,於台北公會堂接受日軍代表安藤利吉將軍向盟軍投降典禮後,陳儀私搭「中國戰區台灣省日軍授降典禮」招牌,改變「太平洋戰區」為「中國戰 區」,欺騙台灣人民,讓台灣人誤認為中華民國合法擁有台灣,同時宣布該日為「臺灣光復節」,台灣與日本同屬日本國,是戰敗國,竟然有「光復節」?公元一九 四六年一月二十日公告「台灣人民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還沒有簽署戰後和平條約以前,逕自宣佈佔領區人民更改國籍,是嚴重違反戰 爭法之行為,英國與美國曾經分別於一九四六年三月及九月,共三次向中華民國外交部提交抗議書,並表示未經和平條約同意,不予承認。事實上,中華民國國籍法 公告於一九二九年二月於中國南京,當年台灣是屬於日本國,依法中華民國國籍法不適用台灣人民,甚至公元二零零零年中華民國立法院修改國籍法時,也忘了將台 灣列入其中,日本則於一九五二年二月起,日本法院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解除台灣人的日本國籍。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在台佔領軍,由於以傳統 中國「占地為王」心態,對台灣實行搶、奪、掠政策,引起台灣人忍無可忍的激烈反抗,中華民國軍隊開槍屠殺大量受高等教育台灣人,引起全世界震驚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國共產黨在以毛澤東為首的帶領下,武裝政變成功消滅中華民國,僥倖未被捕的中華民國官員逃到還處於戰後佔領中的台 灣,與已經辭去中華民國總統的蔣介石組成「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而且忘記把「流亡政府」套在「中華民國」名稱之上,更過分的是,在沒有任何法源基礎上,蔣 介石自行從已經辭職的身分「復行視事」,一九五零年三月再度粉墨登場於台灣。

和平條約簽署前朝鮮戰爭爆發

公元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五日,朝鮮共產黨軍隊向南韓發動攻擊,美總統杜魯門下令,當年還在執行佔領日本本土的麥克阿瑟將軍率軍回擊,由於當 時尚未簽署二戰後的和平條約,六月二十七日杜魯門宣佈:「台灣地位未定論」,同時,派遣美國第七艦隊巡防台灣。因此當年已經建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 來,向聯合國控訴:「美國侵略台灣,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經聯合國安理會同意,中國派遣以伍修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的九人代表團,赴聯合國 就所謂「中國許多證據進行辯論」,十一月三十日聯合國正式否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是中國一部分」說法,美國沒有侵略台灣。自此,中國改採外交手法,要 求其建交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但是,完全沒有效果,除少部分貪財的弱小國家以外。

公元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與「日本戰爭」相關之四十八個國家,簽署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該和約生效日為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其 中,因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由誰代表合法中國政府有爭議,皆不被邀請,蘇聯因為要求未能如願,也沒有簽署,其中該和約與台灣有關之條文有五條:

2條【領土放棄】

a.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沒有指定收受國,法理上稱為「懸空割讓」)第4條【財產】

b.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人民之財產(包含所有權及所有權狀)處分及支配的有效性。

21條【中國與朝鮮之受益權】

中國與朝鮮不受本條約第25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10條與第14條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注意其中沒有台灣、澎湖)

23條【批准、生效】

a.本條約之簽署國,包括日本在內,應經國會批准。本條約自日本之批准文書、以及包含做為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利堅合眾國之下,多數批准國送達 之後,將對所有批准國家生效,包括澳洲、加拿大、錫蘭、法國、印尼、荷蘭王國、紐西蘭、巴基斯坦、菲律賓共和國、大不列顛王國與北愛爾蘭,以及美利堅合眾 國。本條約應自個別國家之批准書送達後,對該批准國家個別生效。

26條【兩國之間的和平】

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194211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23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 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3年內有效。若日本與 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待續)

(作者為總 統府資政、蘇南成智庫召集人)

台灣主權論述 (下)

蘇南成, 台灣日報, 1-21-2006

舊金山條約的情勢

公元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美國早於二十六日由盟軍統帥李奇威宣佈,於條約生效日當晚二十二點三十分結束軍事政府對 日本的佔領,但隨即美日簽署「美日安保條約」,讓美軍得以繼續留在日本,而日本則恢復主權,日本本土因為沒有「割讓」問題,和平條約生效當然結束佔領,但 是作為日本一部分的台灣,因為有「懸空割讓」問題,所以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軍事政府」自然繼續執行佔領任務。日本隨後根據該和約第二十六條與流亡 的中華民國,簽署了同年八月五日生效的「台北和約」,代替了「中國」不能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的法律完整性。

條約下的台灣主權

交戰國之間經過武裝衝突以後,在軍事對立後,很自然有勝負之分,戰勝國對戰敗國實行領土佔領,也是國際法所允許的,就算和平條約簽署以後,佔領 軍也不會立刻撤退,一般而言,要等到佔領軍在佔領地有理性安排之後,或者協助當地成立新的合法平民政府以後才會撤退,就像美國、英國成功佔領伊拉克,還是 必須向國際承諾盡快交還伊拉克主權,所以,美國總統訂下二零零四年六月底以前交還伊拉克主權,但是,由於伊拉克社會尚未平穩,暴亂時常發生,因此,美軍至 今尚未完全撤退,這個活生生的實例告訴我們,「和平條約簽署」不表示「佔領結束」。

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在Crossv.Harrison判決:「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所建立的,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 該判決後來在一九零一年DeLimav.Bidwell案例中被在次提及,因此「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interimstatus)或稱為「過渡 時期」不是「最終結果」。

首先來探討「戰爭法」對「佔領法」所規範事務,有學者不斷提出美日太平洋戰爭,在武裝衝突結束以後,誰打贏誰,或誰打敗誰,並舉證當時盟國成員 有哪幾個國家等等,事實上,這些資料與我們的分析論述沒有直接關係,「佔領法」所規範的事務並不在於這些問題上面,而是在於誰是 the occupying power”,日內瓦公約有關佔領區、佔領軍、或佔領的種種規定,都是在談 the occupying power 的處理規 定,在原先的一九零七年海牙公約之措辭使用的是 the occupying state”,兩者的法理意義相同,要注意的地方是所規範的是「單數」, the occupying power, 而不是「複數」, the occupying powers”,而且這個 the”字在英文中當然有特別的意思,是 指「主要的」或「指定的」,更何況在海牙公約或日內瓦公約找不到 the winning army”(打贏的陸軍)、 the army which accept the surrender”(接受投降的陸軍)的字樣,可見在戰爭法理中所注重的是在於誰擁有佔領權,而其擁有者 必然是直接以軍事武力攻擊的國家。

針對台灣問題,來檢視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請問誰是 the occupying power”?答案當然是美國。由麥帥指示其他 盟國軍隊,處理各個不同地區日本軍隊投降以及佔領事宜,就知道「主要佔領權」國必然是美國,依此,來檢視舊金山和平條約並且求證,沒錯,條約所涉及的地區 雖然很廣泛,但是,第二十三條明明白白指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所以毫無疑問「台灣主權」暫時的擁有者必然是美國,美國以主要佔領權國身分完全有權力 委託次要佔領權國的中華民國代替執行其對台灣的佔領任務。

有學者認為「台灣暫屬美國管轄地」的論點是:「台灣懸空割讓後,屬於無主土地。」這是完全的錯誤理解,從來沒有這種主張,所謂「無主土地」 terranullius)指的是「無人居住的荒島」,台灣當年已經有六百四十餘萬人口,因此,台灣的情形並不適用「無主土地論」;在舊金山和平條約 中,台灣「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依據美國最高法院之列島系列的案例,來檢視台灣之國際地位係:「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這項 定義是絕對正確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已經明列中國應該獲得的利益,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中華民國並沒有獲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一九四五年十 月二十五日,是台灣、澎湖「軍事佔領」的開始,絕對不是「臺灣光復節」,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主張「時效原 則」並不能適用於台灣、澎湖地區,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並沒有有領土,理所當然不是主權國家,由於「領土主權」之割讓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為,而非國民與國 民之間的行為,早在拿破崙時代以後就是國際間的原則,中華民國的國民也就不能說是擁有台灣澎湖之主權,雖然感傷,但也無可奈何。

美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處理琉球群島,美國「軍事政府」戰後一直掌握其行政、司法、立法事務,直到一九七零年代初期,才依照琉球人民的願 望,回歸日本,充分顯示美國有權處理「日本財產」,以台灣來說,一九七二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要求中國與台灣人民和平協商,企圖將台灣主權交給中 國,雖然美國至今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官方文書出現,在國際社會中沒有國家提出反對,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已經規定,台灣澎湖尚未安排最後 「收受國」,而且係屬於「日本財產」,美國軍事政府可以「處分和支配」。台灣面臨的問題是應該依照美國憲法的保障,向美提出保衛台灣並尊重台灣人的決定。

鮑爾的 「台灣非主權國家論」以及「中華民國台灣」連續被聯合國拒絕十三次並不是「名稱問題」,而是「主權問題」,換言之,就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不在我門手 中,也就是欠缺「台灣主權」,三、四十年來不論台灣人怎麼喊,怎麼努力,都無法改變這個事實,或許上蒼悲憫台灣的時刻已經到來,認真研討台灣真正的國際地 位,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法理關係,接受美國憲法的保護,承認台灣是美日太平洋戰後未處理完的事實,台灣在國際上的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一塊海外領 土】,而且台灣在美國憲法中的地位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未合併領土】,這絕不是將台灣送給美國,相反的,是會得到美國協助建立台灣人的台灣。

(作者為總
統府資政、蘇南成智庫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