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的「中日和平條約」第十條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已施 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並且在「照會第一號」明白指出,「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 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之全部領土。」可見日本所承認的「台灣中華民國」控制領域只限於台澎金馬而不及於中國大陸。台灣與中華民國政府早在 1950年3月1日起,已成為「生命共同體」。
但是,這並不代表這個「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台灣主權」,這時的台灣人民並未能組織自己的 自治政府,因為蔣氏王朝實施戒嚴統治,台灣人民未能表達獨立建國的意志。台灣、澎湖由戰前的日本「殖民地」地位,到戰後的「非自治領土」地位,與原屬南京 中華民國政府之領土---金門、馬祖不同。英國國際法學家麥克納(Arnold McNair)在「西南非國際地位案」中所發表的諮詢意見指出,在委任統治 及國際託管制度下,委任統治領土(和託管領土)之主權處於凍結狀態,待其獨立時,即復活為該新國家之主權。換言之,中華民國政府「管理」台灣,但並未取得 台灣領土主權。
韓戰結束後1954年12月2日,中華民國與美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明定,所有「領土」等詞就中華民國而言 應指台灣與澎湖。且在換文加註:「本約不得視為台灣法律地位的變更。」這是依據1955年2月8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向參議院提出的審查報告而加註的。 該報告書略謂:「台灣於1949年12月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所在地,---我們已以行動及默示方式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為在台灣之合法當局。為避免誤解起 見,本委員會決定加入下列聲明:『參議院之理解:本約不應被解釋為影響或改變其所適用之領土的法律地位或主權。』由此顯示,蔣介石「軍事佔領」台灣及在 台灣「復行視事」建立蔣氏王朝,並不被美國承認擁有台灣領土主權。是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何「繼承」台灣當局擁有台灣領土主權?
四、美國立法承認台灣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已於1979年底終止,但「台灣關係法」溯及1979年1月1日生效。美國「立法承認」台灣是事實存在的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 隸屬。「台灣關係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明定,美國法律涉及關於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應包括台灣。這表示美國政府其實已把台灣「統治當局」 (the governin gauthorities)視同「外國政府」,而且設置「美國在台協會」為處理對台事務機構。台灣每年單獨享有二萬名移民配額 (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與中國配額一樣。這顯示美國視「台灣」與「中國」為對等之國家。而「台灣」一詞係指台灣本島及澎湖與台澎之人民以及適用台灣法律 所成立之法人、實體與協會,以及1979年之前美國所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當局與該政府當局之任何繼承者(第十五條第二項)。凡此等等皆可證明,美國 政府以立法方式「事實承認」(defacto recognition)台灣。
五、台灣已經法理獨立
然則,國共政權雙方隔 著台灣海峽在國際上互爭中國代表權,兩邊都自認為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直到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通過,才解決「中國代表 權」問題。蔣介石的代表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機構所「非法佔據」(unlawfully occupy)的席位被驅逐(expel forthwith)出 去。今日國際社會已判定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是真正的「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各國因此陸續撤銷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偽中國)政府之承認, 轉而承認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71年10月25日以後,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已失去做為「中國政府」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台灣想以「中華民國」 名號參與國際組織自屬不可能,因為這個名號在聯合國早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能「繼承」台灣中華民國政府 而擁有台灣領土主權。其原因有二:?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就是「蔣氏王朝」,雖合法「軍事佔領」台灣,但並未合法擁有台灣領土主權。?1951年9月8日舊金 山和約簽訂之後,台灣主權自動屬於台灣人民,但被「蔣氏王朝」剝奪,至1991年5月1日政府公佈憲法增修條文十條,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已將台灣主權交還給 台灣人民行使,法理上台灣已成為新生國家。換句話說,台灣已經是法理獨立國家。
依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Montevideo Convention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永久的 人口、固定的領土、有效的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如今台灣皆具備無缺。2006年1月1日,陳總統發表「民主台灣,生生不息」元旦祝詞,其中有一段話: 「台灣是我們的國家,土地面積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台灣的國家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人民,並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的前途只有兩千三百萬人民才有權決 定。」這是陳總統的「台灣獨立宣言」。今日「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不再是「流亡政府」(government-in-exile),已經是立基於台灣本土的 「合法政府」(legal government),從而台灣已經是「合法獨立」(legal independence)的國家。依該公約第三條規定,國家 的存在不必仰賴其他國家的承認,即使未獲承認,台灣人民也有權利保衛台灣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
六、結語
要言之,今日在台 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不是傳統「蔣氏王朝」假冒的「中國政府」,而是有效統治台澎金馬地區這塊領土的「政治共同體」 (Political Community),任何國家無權對這個「政治共同體」所有效統治的領土主張「主權」。依國際法學家布朗耐教授 (Prof. Ian Brownlie)的理論,台灣並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或「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而不具國家 屬性。因為依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及國際法之法理,台灣已經是「合法獨立」的民主國家。
(作者為台大名譽教授、台灣公民社創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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