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08, 2007

中華民國就是台灣? 沒有國際法的依據!

■ 江永芳, 自由時報, 10-08-2007

九月六日台灣競爭力論壇召開記者會,提出中華民國是台灣的主張。其中林滿紅教授發表的內容,與她最近發表的〈為台灣重新定位:中華民國就是台灣〉一文相同。該文對台灣地位的分析,與近代國家論和國際法出入很大。因為篇幅限制,僅就其中一段,加以評論。

林文說,「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生效之時,即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為此和約生效之日。」林教授引用這一段來證明中華民國是台灣 。

國 家有一個政府。國際法上只有一個政府代表國家。在國家存在期間,政府時常變更,但是國家不變。法國自八四三年成立,歷經不同王朝和共和。這些王朝和共和都 是政府。國家仍舊是原來的國家。十六世紀以後形成的現代國家,在主權論下擁有主權;而政府和領地成為國家的要素。因此,主權屬於國家,不是政府;政府只是 行使主權。同樣的,領土是國家擁有,由政府管理。

中國由秦始皇建國,歷經許多朝代,到一九一二年有中華民國,一九四九年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些朝代及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的政府。事實上,這個國家到中華民國政府成立以後才啟用「中國」一詞。以前各朝代都使用朝代的名字:如大 唐、大清。西歐叫這個國家為支那(德語Das China;法語 La Chine 的音譯)。各國認為自一九一二到一九七二年,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政府。

國際間的戰爭,雖然是由政府從事戰役,是國與國的戰爭。東亞戰爭是 日本與聯盟國之間的戰爭。戰爭結束時的和平條約,也是戰勝國和戰敗國為正式結束戰爭的條約,由各國的政府簽約。日本投降以後,一九五一的舊金山和平條約, 也是交戰國兩方之間的條約,由各國的政府簽約。當時中國沒有參加。為了正式結束日本和中國之間的戰爭狀態,日本和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於一九五二年簽了 「中日和約」。

「中日和約」是終戰的和平條約,不是領土條約,沒有轉讓任何領土。和約上也沒有說「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一九五二年(中日 和約)生效之時,即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這句話曲解中日和約。因為,一來,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已經放棄台灣島和澎湖群島的所有權,簽中 日和約時,對這兩個土地已經無權處置;二來,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仍舊是代表中國的政府。中國這個國家本來就有國家主權,如果說它的政府中華民國也自中日和 約後取得國家主權,兩個國家主權就重疊了。在國家論上不可能。簽中日和約時蔣介石是中國的總統。沒有聽說過簽約後,他兼台灣總統。

(作者為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會長、紐約福丹大學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