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08, 2007

中華民國就是台灣? 沒有國際法的依據!

■ 江永芳, 自由時報, 10-08-2007

九月六日台灣競爭力論壇召開記者會,提出中華民國是台灣的主張。其中林滿紅教授發表的內容,與她最近發表的〈為台灣重新定位:中華民國就是台灣〉一文相同。該文對台灣地位的分析,與近代國家論和國際法出入很大。因為篇幅限制,僅就其中一段,加以評論。

林文說,「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生效之時,即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為此和約生效之日。」林教授引用這一段來證明中華民國是台灣 。

國 家有一個政府。國際法上只有一個政府代表國家。在國家存在期間,政府時常變更,但是國家不變。法國自八四三年成立,歷經不同王朝和共和。這些王朝和共和都 是政府。國家仍舊是原來的國家。十六世紀以後形成的現代國家,在主權論下擁有主權;而政府和領地成為國家的要素。因此,主權屬於國家,不是政府;政府只是 行使主權。同樣的,領土是國家擁有,由政府管理。

中國由秦始皇建國,歷經許多朝代,到一九一二年有中華民國,一九四九年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些朝代及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的政府。事實上,這個國家到中華民國政府成立以後才啟用「中國」一詞。以前各朝代都使用朝代的名字:如大 唐、大清。西歐叫這個國家為支那(德語Das China;法語 La Chine 的音譯)。各國認為自一九一二到一九七二年,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政府。

國際間的戰爭,雖然是由政府從事戰役,是國與國的戰爭。東亞戰爭是 日本與聯盟國之間的戰爭。戰爭結束時的和平條約,也是戰勝國和戰敗國為正式結束戰爭的條約,由各國的政府簽約。日本投降以後,一九五一的舊金山和平條約, 也是交戰國兩方之間的條約,由各國的政府簽約。當時中國沒有參加。為了正式結束日本和中國之間的戰爭狀態,日本和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於一九五二年簽了 「中日和約」。

「中日和約」是終戰的和平條約,不是領土條約,沒有轉讓任何領土。和約上也沒有說「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一九五二年(中日 和約)生效之時,即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這句話曲解中日和約。因為,一來,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已經放棄台灣島和澎湖群島的所有權,簽中 日和約時,對這兩個土地已經無權處置;二來,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仍舊是代表中國的政府。中國這個國家本來就有國家主權,如果說它的政府中華民國也自中日和 約後取得國家主權,兩個國家主權就重疊了。在國家論上不可能。簽中日和約時蔣介石是中國的總統。沒有聽說過簽約後,他兼台灣總統。

(作者為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會長、紐約福丹大學法學教授)

Friday, June 08, 2007

阿扁誤解TRA : 美國並未認定台灣是個國家

江永芳, 自由時報, 06-06-2007

<相關閱讀> 陳水扁總統的回應; 陳奇邁


  依五月三十日電訊報導,陳水扁總統在全國記者俱樂部進行視訊會談時表示「美國國會通過的《台灣關係法》認定台灣是一個國家…因此台灣有權參與國際組織。」 陳總統的聲明可能有意主張台灣的現狀是一個國家,但是如果引用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 TRA)來證明台灣是一個國家,就太勉強了!

美國的國務院和國會都不認為中華民國或台灣是一個國家。也就因如此,美國國會才制定 TRA。一九七九年,美國卡特政府改變對中國的外交政策,改承認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政府;是承認政府的問題,不是承認國家的問題。因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代表國家的政府,美國須先終止對中華民國政府是 代表中國的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不可能因美國終止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而搖身一變成為一個國家。當時很多美國國會議員不贊成卡特的政策變更,國會才制定 TRA,來保護台灣的人民和利益。卡特總統見大勢所趨,才簽字成效。

陳總統引用的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1)項規定,「當美國 法律中提及或有關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這些詞句應該包括台灣,而這些法律也應該適用于 台灣。」此項條文並沒有把台灣認為是一個國家。相反地,就是因為法條中提及或有關「外國」或「外國政府」時,字義本身不包括台灣(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 以才需要以法律特別規定「包括台灣」或「適用于台灣」。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制定來保護台灣人民的安全和美國在西太平洋的利益。如果中華民國或台灣是個國家,美國政府可與之締結共同防禦條約,而不必使用這種迂迴的方式。就像美國並不需南韓關係法或是日本關係法,因為他們是國家,所以他們與美國皆訂有共同防禦條約。

因 此,台灣關係法沒有認定台灣的現狀是一個國家。事實上,美國制定TRA時是蔣經國時代,他沒有主張台灣是一個新國家,從而美國不可能「認定」台灣是一個 國家。美國前任國務卿柯林鮑威爾說過:「台灣並沒有獨立,它並不享有國家的主權。」國家論和國際法上建立一個國家必須境內人民有建國的共同意志而正式宣告 建國,沒有捷徑。

(作者為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會長;紐約市福丹大學法學教授)

「國家正常化」之路

江永芳, 南方快報, 05-07-2007

 這一兩星期以來,民進黨內總統候選人的競選活動進入高潮。台灣的前途和誰當選,有很大的關鍵。另一方面,台灣原來加入世貿組織的名義是「台澎金馬關稅地區」,最近該組織竟在會員名簿上把台灣的名稱改為「台北,中國」。

 有些人,包括數位競選民進黨總統候選人的,主張台灣的現狀已經是國家。但是,台灣的政府並不以一個國家的身分從事國際外交,只是把台灣在外交上處處寸步難行,不能進入國際社會的原因歸咎於中國的打壓。

 中國的打壓是事實。但是,台灣本身必須負相當的責任。假如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它的國名只可能是「台灣國」或「中華民國」。

 它的名稱不是「台灣國」。因為在台的政府,公文並不使用「台灣國」的名字。另一個可能的名稱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它是中國革命推翻清朝政府後的新政府的名稱。中華民國政府遷到台灣以後,繼續受美國的委任,管理台灣的事務。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體制是依1946年的憲法成立,遷到台灣時的政府不會變成國家。1972年中華民國政府被聯合國趕出以後,只不過是中華民國政府不再代表中國,它不可能搖身一變,成為國家。

 1996年,中華民國憲法修改,總統由間接民選改為直接民選。這只是選舉制度改變,不會因而使一個政府變成國家。一個世紀以來,國際上已經認定「中華民國」這個名稱是一個政府的名稱,曾經代表過中國。

 一味主張台灣的現狀已經是國家,等於主張中華民國是國家。國際上改不了已經深入的觀念。難怪,美國前任國務卿柯林包威爾說,「台灣並沒有獨立,它並不享有國家的主權」。

 中國政府一貫在國際組織中強調,在一個國際組織中,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代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台灣人由中國政府代表。

 台灣要進入國際社會,必須先打破這個論說。而打破這個論說,唯一的途徑是確立台灣的國格。一個政治實體,要成立為一個國家,必須宣告建國,對外毫無保留地主張是一個國家。

 如果台灣人有建立自己國家的共同意願,台灣人在選擇總統候選人時也必須兼顧到一般人民的意願,選出能領導人民去實現台灣人民共同意願的領導者。

 政治候選人在競選時主張的政策就是對選民的諾言,期望當選的人實施競選諾言已經不簡單,要當選的人做沒有答應過的事更困難。因此,台灣人應該做明智的決擇。

(江永芳/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會長、紐約市福丹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