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30, 2008

台灣的現狀豈可模糊論述

◎林環牆, 福爾摩沙政經評論, 3-9-2006; 南方快報, 3-10-'06; 台灣日報, 3-11-'06

<相關專論>

今年227日陳水扁總統正式宣佈成立已15年的「國統會」終止運作(cease to function)與「國統綱領」終止適用(cease to apply)。此一宣佈餘波盪漾,國際政治暗流仍然不斷合擊台灣島,逼迫台灣民選政府不可改變台灣的現狀,無視台灣住民自由抉擇不可剝奪的人權。

台灣住民權不可剝奪

守護自由和人權乃是美國總統布希所稱頌「不可商議的人道要求」(the non-negotiable demands of humanity) 這個高貴的理念再度被提及於國務院甫出版的「2005人權執行國家報告」

很遺憾,原來布希總統「不可商議的人道要求」是有收重標準。按美國務院副發言人厄瑞利(Adam Ereli)32日表示:我們期待台灣當局毫不含糊地証實227日的宣佈並沒有廢除「國統會」,沒有改變現狀,而且這些承諾仍然有效。另據美國之音3月7日報導,美參院軍事服務委員會主席沃納(John Warner)更提出警告:如果台灣官員以不必要的政治語彙引發危機,美國也許不會在台、中衝突大力馳援。難道台灣住民自由抉擇等基本人權是「可商議」的人道要求!

中國政府一向硬抝,經常豪無根據地向國際上私自聲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這是赤裸裸的侵略性軍國主義。例如中國外交部長李肇星37日表示台灣當局領導人強行終止「國統會」和「國統綱領」,是走向「台獨」的危險一步,是對國際社會普遍堅持的一個中國原則和台海和平穩定的嚴重挑釁。另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36引用「中國第十一個五年經濟發展規劃綱要草案」表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神聖領土。

主權獨立為人民共識

台灣政府必須精確有力地駁斥中國的軍國主義,以及美國對人道要求的收重標準。台灣更須在國際上以明確地國際法論述,毫不含糊地闡釋台灣的現狀,堅決地守護台灣住民自由抉擇的基本人權。

台灣的中華民國陸委會主委吳釗燮先生36日在台北接受「日本經濟新聞」訪問時指出:台灣和中國大陸從1949年開始就處於相互不從屬的狀態,台灣前途的決定權是在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手,這是台灣的共識,陳水扁總統終止國統綱領的適用是適切的判斷。吳釗燮主委並重申: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主權屬於2300萬人民,未來前途只有全體台灣人民可以決定,並非由中國決定,這是我們確切不疑的立場,也是台灣人民最大的共識。

基本上,吳釗燮主委有關「未來前途只有全體台灣人民可以決定,並非由中國決定」的聲明,是一適時而有力的回應。不過,吳釗燮的論述,固然本於堅守台灣主體性立場,卻也模糊了台灣的現狀。現狀的是與不是,不可模糊。

首先,應予更正的是,1949年這一年並不是台灣島和中國大陸相互不從屬的起始年份。國際新聞媒體,也經常誤以為台灣島是自1949年起從中國分離出去。這是非常離譜的錯誤,因為台灣島(包括澎湖島)早在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簽署後,即不再和中國有任何從屬關係。請問吳釗燮先生:何以你會認定台灣和中國大陸從1949年開始就處於相互不從屬的狀態?你的根據是麼?這個錯誤是非常嚴重的!假設你的認定屬實,那麼,難道在1949年以前台灣島應隸屬中國?

事實上,台、中互不從屬的狀態一值從中日馬關條約簽署後即沿續到現在。自1895年到現在的過去111年間,台灣從來就是獨立於中國領土主權之外。

台灣政府應誠實認清,適時澄清,始能堅穩地站在正確現狀的基礎上,跨出正確的腳步,更有力地在國際上彰顯北京的「一個中國」原則是如何缺乏正當性,是如何荒謬,以及是如何霸道地侵犯台灣住民的基本人權。

獨立建國權不可剝奪

但是,台灣島不隸屬中國的事實狀態,並不表示台灣已是一個國家(State)。從1895年馬關條約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止,台灣島是日本的領土。從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起,台灣島一直處於美國委派中華民國政府佔領的被佔領狀態。佔領當然不代表擁有,不論佔領時間有多久。因此即使中華民國政府都無權擁有台灣島,遑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台灣島屬於台灣住民集體所擁有。沒錯,主權在民,但是台灣住民並沒有完成獨立建國的程序,台灣的國家主權如何產生?獨立建國是台灣住民「不可商議的人道要求」,台灣住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立國家,國際列強有何理由阻擋!

(作者是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研究員暨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台灣的現狀是什麼?

◎林環牆, 福爾摩沙政經評論, 2-9-2006, 南方快報 & 台灣日報, 2-15-2006

<相關專論>

自陳水扁總統在新春期間發表包括廢除「國統會」和「國統綱領」的一序列重要政策宣告後,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亞當‧厄瑞利(Adam Ereli) 旋即於一月三十日重申美國對台灣政策兩點聲明:

第一,美國對台灣的政策是基於美國的 一個中國政策,台灣關係法 ,以及三個美、中聯合公報;

第二,美國敦促北京和台北建立實質對話,以互利台灣海峽兩岸。

在現場記者發問下,厄瑞利又聲明:美國反對台灣海峽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status quo) , 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就是要片面改變現狀。

相信世界上沒有人會去挑釁台灣海峽對岸─中國─的現狀。但是另一岸─台灣─的現狀是什麼?國際強權,例如美、中、俄等大國,究竟有何理由擋住台灣前進申張台灣的主體性和建立台灣的國格!

關 於對台灣現狀的探討,海外台灣人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現在執教紐約福丹大學法學院江永芳教授,在其發表於2000年福丹國際法學刊的一篇長達50頁名 為“國家,主權,與台灣”的學術論文中,即早已提出嚴謹的論述和剖析。目前高喊「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主權重疊」,「中 華民國是台灣」以及「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她的國號叫『中華民國』」等主張,其實都是脫離台灣現狀的各自表述。

針對福爾摩沙的歷史長河稍作縱深觀察,以及在綜合國家論和國際法的透視下,一個立即浮現的關鍵事實是:台灣島不是中國的領土,自然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台灣島在其過去漫長的歷史中,雖然曾經短暫地被納入中國清朝政府管轄的領土,但是依據1895年4月17日簽署的馬關條約 (Treaty of Shimonoseki),清朝政府已把台、澎諸島 割讓給日本 。從此台灣島(包括澎湖島)與中國就不再有任何的領土隸屬關係。

1951年9月8日是台灣島身份的另一轉折點:依據當時簽署的舊金山和約 (Peace Treaty of San Francisco),日本放棄對台灣
的所有權 。該合約於次(1952 ) 年4月28日生效,台灣島從此正式脫離日本。


馬關條約和舊金山和約都是屬於國與國之間締結的國際條約(Treaty),為正式的國際法律文件。前者切斷了台、中領土歸屬關係,後者則割離台、日領土歸屬關係。

請問中國何時遵循國際法再度取得台灣的領土主權?中國,無論是其現在的代表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其自1949年迄今一直佔據台灣的流亡政府(中華民國),都無法根據國際法來証實。

那麼台灣的現狀(status quo)是什麼? 很清礎,借用江永芳教授的分析:

  • 台灣是一自治的地域實體 (A self-governing territorial entity);

  • 台灣島不屬於世界任何國家;

  • 台灣島是台灣住民集體所擁有。

準此以觀,台灣人民當然有權利選擇改變台灣的現狀,決定台灣的前途,包括向世人宣告台灣建國。因為這些行動並無侵犯到任何國家的主權,或任何國家人民的自由與生活方式。

是以,中國無權干預台灣人民自由的抉擇, 美國、日本、歐盟、俄羅斯等強權亦然。世界強權蠻橫地以區域和平為藉口,阻擋台灣住民行使自由的抉擇,其實就是在剝奪阻擋台灣住民的基本人權。

長久以來,中華民國政府蒙騙了台灣人民。台灣根本就不是中國的領土。1943年11月27日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 僅是盟軍在戰爭期間自行發佈的政策性公報。它不是國際條約,沒有規範領土割讓或歸屬的法律效力。更何況在開羅宣言發佈時,台灣仍是日本領土。當你沒有台北101的所有權時,你如何以自己的"意見"聲明,轉讓他人的財產?

台灣人民必須看清事實,台灣才站得起來。舊金山和約給予台灣獨立建國的法律條件與機會,台灣要從當前自治的地域實體提昇成為主權國家 ,其實第一要務就是拆除中華民國體制。只要堅持台灣主體性,堅守民主自由,堅固壯大台灣, 終會獲得國際同情與支持。

(作者是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研究員暨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台灣國際地位

◎ 城仲模, 自由時報, 08-31-2008

以下,是我堅定的信念,亦是我不變的立場。願神明保佑我眷念的台灣!

一、台灣主權最終歸屬,當屬全體台灣人民。

二、美日太平洋戰後,決定台灣地位歸屬,當屬最高法位階的國際法文件─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之「舊金山和 平條約」。

三、該「舊金山和平條約」已將一九四三年「開羅宣言」與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的意旨詳予研酌涵攝後簽定而制成。

四、該條約對戰後「台灣法 定國際地位」已有完整性的規範。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何叫囂,台灣絕不是其領土之一部分。

五、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軍單獨軍事攻擊日本的台灣行動,是被 列為「征服者」,或為國際法中所稱「主要佔領權國」。

六、蔣介石元帥只是接受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而率「中華民國」軍隊暫時代替美軍軍事佔領台 灣,只接受戰敗的日軍投降。其他擅自宣稱「光復」、強制變更國籍或其他改變「台灣主權」行為都是涉及「戰爭罪」,台灣人將來必須追究責任。

七、「中華民 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即喪失代表「中國」合法法人地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曾參與對日作戰。所以,歷史明載,兩者均無適法資格 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署。「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際間不折不扣的「流亡政府」。

八、「中華民國」憲法沒有包含台灣領土在內;從國際法上的規約秩序以 觀,當然,台灣領土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牽扯。

九、美國的「一中政策」、「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就國際情勢及時代背景而論,應係美國經斟酌的 「外交政策」,台灣人無須反對。

十、 一九四五年迄今六十三年間,諸種客觀情勢、現實發展,美國對台灣的任何階段性重大措施與宣示,其跡象在在都顯示美軍至今還沒有結束「軍事政府USMG」對 台灣地區的管轄權。因此,台灣仍非主權國家可比,也就沒有進入聯合國問題;但是,台灣人可以經由正確方略的抉擇「建立自己的國家」。

基於上述理由,我堅信台灣一直是美國管轄下的海外未處理完峻的領土;台灣人仍應積極奮起,在民主自決原則下,與美國等國際關係國經由和平措商協定,推動達 成建國的歷史責任。(作者曾任法務部長、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