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06, 2006

中華民國主權何在?

蘇南成, 台灣日報, 3-7-2006

三月三日貴報民意論壇「主權與主權者」作者說:一般學者對「主權」的認知就是「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權力」,個人不敢苟同。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否有這個權力?且讓大家檢驗下列五件事實:

 一、中華民國成立於一九一二年,當年台灣仍屬於日本,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定:國家領土之變更,必須由國大代表表決通過。可是中華民國國大代表從未處理或表決台灣併入中華民國領土的提案。可見中華民國主權不包括台灣在內。

 二、中華民國國籍法公佈於一九二九年二月,當年不論及台灣、澎湖人民;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以無法理根源之行政命令,將台、澎人民集體歸化。

  三、美日太平洋戰爭美軍是唯一直接攻打日本及日屬台灣的國家,中華民國並沒有實際參與,美國是戰爭法中的「征服者」,依據美國憲法中的「領土條款」,美國 已經「獲得」日本以及台灣,美國至今並沒有把台灣「過戶」給中華民國,蔣介石集團只不過以「次要佔領權」國身分,暫時管轄台灣、澎湖。

 四、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放棄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台灣仍然停留在美國管轄下。

  五、中華民國現今在台灣的法理身分仍是「次要佔領權」國和「流亡政府」。總之,文中所謂「中華民國有制定及修改法律的權力」,根本是假象,把台灣人民認為 是中華民國國民是沒有法律依據,把台灣、澎湖認定是中華民國領土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等假象不勝枚舉,所以台灣無法進入聯合國,因此美國前國務卿說:「台灣 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沒有法理依據。

(作者為總統府資政、前國大議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