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pril 22, 2006

臺灣的國際法地位(上)

陳春生,台灣日報,4-17-2006

一、前言

2005年3月14日中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十條,其要點有二: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容許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第二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第八條)。

從這兩個條文看,好像台灣「已經」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准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其實,兩岸關係明明是「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台灣早已法理獨立,否則為何要台灣政府承認「一個中國」原則?

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同一天(3月14日)上什美國白宮發言人麥克里蘭立即表示:「美國反對任何以非和平方法決定台灣前途的企圖。」中國當局企圖以武力併吞台灣,那是不可能的。我們從法理上看「反分裂國家法」,其實並非法律,並非人與人之間解決衝突的客觀法則,更非國際法,不符合法律的本質,而是一種主觀的「政策宣示」(Statement of Policy),因為事實上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法理上台灣主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法律效力不能及於台灣。聯合國大會於1970年鄭重宣佈,藉由威脅或使用武力造成的「領土取得」(territorial acquisition)不得被承認為合法。這是「對侵略果實不予承認」的國際法原則。

此項原則已於1986年經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控告美國」(Nicaragua V.United States)案中,裁定為國際法的絕對原則。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可以用在中國的領土,不能用在台灣。

二、台灣非中國一部分

然則,為什麼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呢?其根據何在?1993年中國的「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說明其理由。

台灣自古屬於中國---明、清政府在台灣建立行政機構,行使管轄權。

戰後台灣正式重入中國版圖---1937年宣告廢止馬關條約,1945年收復台灣,中國政府恢復台灣行政管理機構。

國際社會公認台灣屬於中國---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為證據。

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中國「繼承」台灣當局擁有台灣領土主權。

這些論點是否真確,我們只能回應「似是而非」。本文針對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予以論述。

中國主張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台灣主權已「回歸祖國」,這是錯誤的。中國的根據是對日抗戰時,已廢除「馬關條約」。但國際法學家奧本漢(Oppenheim)認為設立永久狀態之條約,無論其是否為政治性條約,皆不能因戰爭的爆發而成為無效。E.Lauterpacht也說:「依照國際法,國家不能以單方面的宣示,就取回過去依條約割讓他國之領土主權。因此,中國主張「馬關條約」已經廢棄,台灣已回歸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那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中國主張依據1943年的「開羅聲明(宣言)」(CairoStatement)與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宣言)」(Potsdam Proclamation)中國已經取得台澎的領土主權。

國際法學家奧本漢在論及關於「宣言」(Declaration)效力時說:「一個僅是政策或原則的一般聲明,嚴格的說,不能被認為意圖產生契約上的義務。」「開羅宣言」只是一種「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這是有根據的。當初草擬「開羅宣言」的 Harry Hopkin指出:開羅聲明「很清楚的僅是一種宣傳文件」(a clear—cut piece of propaganda)。

1955年英國外相艾登(Sir Anthony Eden)在其書面答詢中表示:開羅宣言僅是「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1958年英國外交部回答下議院相關問題時,表示:經波茨坦公告確認之開羅宣言「僅是共同意向聲明」(was merely a statement of common purpose)。

美國政府則在1950年12月27日的「法律意見」中表示,在美國政府之觀點,1943年的「開羅宣言」與雅爾達、波茨坦等戰時宣言相同,應在以後依據所有相關因素考量再作最終和平解決。換言之,英美兩國均不認為「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從而在國際法原則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並未把台灣的「領土主權」轉交中國,台灣絕非中國的一部分。

三、蔣氏統治無涉主權

至於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蔣介石派陳儀來台北受降,充其量只是「軍事佔領」台灣,而軍事佔領是暫時性的。中華民國政府「軍事佔領」台灣只是暫時代表盟軍「管理」台灣,並不因此而當然取得台灣領土主權。

1951年9月8日,48個向日本宣戰的國家(不包括中國)在美國舊金山與日本簽定「對日和約」,其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日本「放棄」(renounce)台灣、澎湖群島,同條第七項規定日本放棄南沙、西沙群島。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承認依「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已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南沙、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這兩個條約都未明定「台灣主權」之歸屬。

但事實上,台灣至今仍在中華民國政府「管理」之下。這是由於當年奉盟軍最高統帥命令派兵接管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於1949年10月1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消滅,失去中國大陸的統治權。

在1950年3月1日蔣介石「復行視事」的政權已非南京「中華民國」之「合法政府」(legal government),而是蔣氏在台北另起爐灶建構的新政治組織,其所管轄的領土,除金門、馬祖之外,台灣、澎湖並非其「固有領土」,但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卻因韓戰爆發而被美國支持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及事實「管理」台灣的統治當局。

(作者陳春生為台大名譽教授、台灣公民社創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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