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February 18, 2006

台灣走對路了嗎 (下)

蘇南成, 台灣日報, 2-19-2006

第三階段】探討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真相


【表象】: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的 一切權力、主張即所有權。」,沒有言明交台灣主權給中華民國。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已經流亡的中華民國與日本簽屬「中」日合約,在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內 容下,日本確認把台灣割讓出去,沒有指定收受國。兩岸的中國,開始以沒有法源基礎的「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以及「日本投降書」強辯台灣已經歸屬中 國。


【事實】:國際社會除了強權以外,還需要依照國際法來作為法理訴求,美日戰爭期間的「政治主張」並非法理依據,只能當成以後「和平條約」簽署時的參考,最後的「和平條約」才是法理根源。


結論: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與生效時,中華民國已經從代表中國的「合法身分」變成「流亡政府」,和平條約簽署前「台灣地位未定」,簽署後,沒有收受國,「台灣地位仍未定」,自然由和平條約指定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所「掌握」,等待最終「政治解決」。


【第四階段】誰是台灣地區合法政府


表象:中華民國一直虛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並宣稱:「中華民國是中國之合法政府」,即便已經變成流亡政府也如此自居,而理由竟然只是戰爭期間的「政治主張」: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以及日本投降書。

【事實】:國際社會認定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政府,而中華民國不但沒有中國地區之實際管轄權,對台灣地區只不過暫代美軍執行佔領任務,台灣「領土主權」尚未過戶。而中華民國只是國際法之「流亡政府」。

【結論】:一九四九年蘇聯,一九五零年英國與一九六四年法國分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政府,美國在一九七九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雙方因此簽定 「上海公報」,並「認知」台灣是中國一部分,要求兩岸必須經過和平協商,且不准使用武力,討論台灣與中國合併問題但是沒有時間表。

【第五階段】公元二零零六年台海現況解析

【表象】:上海公報已經發佈三十四年,台灣社會相當民主化,中國仍然堅持實施社會主義與專制,台灣之國際地位依然不是主權獨立之國家,也不是中國之一部 分,但是美日太平洋戰後,美國對台灣之管轄權一直存在,台灣地區的「人民」與「土地」從未消失,「台灣主權」當然不會消失,只是台灣、美國和中國的領導人 在打啞謎。

【事實】:從戰爭法角度觀察,台灣主權確實被美國「暫時掌握」,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規定: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有處分與支配權。美國有義務確保台海安全也有責任捍衛台灣人的基本人權。

【結論】:當年美國麥克阿瑟是美國軍事政府的統領,而且是泛太平洋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在和平條約中既然台灣沒有把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而台灣主權依 然存在,則肯定留置於美國手中,「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是台灣正確的國際地位詮釋,且在美國憲法領土條款中被列為「列島區第一類」之位 置。

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雖無奈但必須承認接受美國之管轄權,一切由中國所造成的困擾(例:七百顆飛彈、政治打壓、偷渡客等等),都可交由 美國務卿、國防部長等行政部門直接處理,台灣商人可以直接針對美國國內廣大消費市場作買賣,在中國的台商也會爭先恐後回台投資,外商肯定極願意在台灣大量 投資,與中國的三通由美國國務院協助台灣當局去與中國協商,根據美國憲法台灣國防由美國負責,台灣人可以高枕無憂,台灣以副會員身分進入所有國際組織,現 在所面對的困境一一迎刃而解。

(作者為總統府資政(方方土)蘇南成智庫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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