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30, 2008

台灣的現狀豈可模糊論述

◎林環牆, 福爾摩沙政經評論, 3-9-2006; 南方快報, 3-10-'06; 台灣日報, 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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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27日陳水扁總統正式宣佈成立已15年的「國統會」終止運作(cease to function)與「國統綱領」終止適用(cease to apply)。此一宣佈餘波盪漾,國際政治暗流仍然不斷合擊台灣島,逼迫台灣民選政府不可改變台灣的現狀,無視台灣住民自由抉擇不可剝奪的人權。

台灣住民權不可剝奪

守護自由和人權乃是美國總統布希所稱頌「不可商議的人道要求」(the non-negotiable demands of humanity) 這個高貴的理念再度被提及於國務院甫出版的「2005人權執行國家報告」

很遺憾,原來布希總統「不可商議的人道要求」是有收重標準。按美國務院副發言人厄瑞利(Adam Ereli)32日表示:我們期待台灣當局毫不含糊地証實227日的宣佈並沒有廢除「國統會」,沒有改變現狀,而且這些承諾仍然有效。另據美國之音3月7日報導,美參院軍事服務委員會主席沃納(John Warner)更提出警告:如果台灣官員以不必要的政治語彙引發危機,美國也許不會在台、中衝突大力馳援。難道台灣住民自由抉擇等基本人權是「可商議」的人道要求!

中國政府一向硬抝,經常豪無根據地向國際上私自聲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這是赤裸裸的侵略性軍國主義。例如中國外交部長李肇星37日表示台灣當局領導人強行終止「國統會」和「國統綱領」,是走向「台獨」的危險一步,是對國際社會普遍堅持的一個中國原則和台海和平穩定的嚴重挑釁。另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36引用「中國第十一個五年經濟發展規劃綱要草案」表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神聖領土。

主權獨立為人民共識

台灣政府必須精確有力地駁斥中國的軍國主義,以及美國對人道要求的收重標準。台灣更須在國際上以明確地國際法論述,毫不含糊地闡釋台灣的現狀,堅決地守護台灣住民自由抉擇的基本人權。

台灣的中華民國陸委會主委吳釗燮先生36日在台北接受「日本經濟新聞」訪問時指出:台灣和中國大陸從1949年開始就處於相互不從屬的狀態,台灣前途的決定權是在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手,這是台灣的共識,陳水扁總統終止國統綱領的適用是適切的判斷。吳釗燮主委並重申: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主權屬於2300萬人民,未來前途只有全體台灣人民可以決定,並非由中國決定,這是我們確切不疑的立場,也是台灣人民最大的共識。

基本上,吳釗燮主委有關「未來前途只有全體台灣人民可以決定,並非由中國決定」的聲明,是一適時而有力的回應。不過,吳釗燮的論述,固然本於堅守台灣主體性立場,卻也模糊了台灣的現狀。現狀的是與不是,不可模糊。

首先,應予更正的是,1949年這一年並不是台灣島和中國大陸相互不從屬的起始年份。國際新聞媒體,也經常誤以為台灣島是自1949年起從中國分離出去。這是非常離譜的錯誤,因為台灣島(包括澎湖島)早在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簽署後,即不再和中國有任何從屬關係。請問吳釗燮先生:何以你會認定台灣和中國大陸從1949年開始就處於相互不從屬的狀態?你的根據是麼?這個錯誤是非常嚴重的!假設你的認定屬實,那麼,難道在1949年以前台灣島應隸屬中國?

事實上,台、中互不從屬的狀態一值從中日馬關條約簽署後即沿續到現在。自1895年到現在的過去111年間,台灣從來就是獨立於中國領土主權之外。

台灣政府應誠實認清,適時澄清,始能堅穩地站在正確現狀的基礎上,跨出正確的腳步,更有力地在國際上彰顯北京的「一個中國」原則是如何缺乏正當性,是如何荒謬,以及是如何霸道地侵犯台灣住民的基本人權。

獨立建國權不可剝奪

但是,台灣島不隸屬中國的事實狀態,並不表示台灣已是一個國家(State)。從1895年馬關條約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止,台灣島是日本的領土。從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起,台灣島一直處於美國委派中華民國政府佔領的被佔領狀態。佔領當然不代表擁有,不論佔領時間有多久。因此即使中華民國政府都無權擁有台灣島,遑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台灣島屬於台灣住民集體所擁有。沒錯,主權在民,但是台灣住民並沒有完成獨立建國的程序,台灣的國家主權如何產生?獨立建國是台灣住民「不可商議的人道要求」,台灣住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立國家,國際列強有何理由阻擋!

(作者是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研究員暨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台灣的現狀是什麼?

◎林環牆, 福爾摩沙政經評論, 2-9-2006, 南方快報 & 台灣日報, 2-1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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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陳水扁總統在新春期間發表包括廢除「國統會」和「國統綱領」的一序列重要政策宣告後,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亞當‧厄瑞利(Adam Ereli) 旋即於一月三十日重申美國對台灣政策兩點聲明:

第一,美國對台灣的政策是基於美國的 一個中國政策,台灣關係法 ,以及三個美、中聯合公報;

第二,美國敦促北京和台北建立實質對話,以互利台灣海峽兩岸。

在現場記者發問下,厄瑞利又聲明:美國反對台灣海峽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status quo) , 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就是要片面改變現狀。

相信世界上沒有人會去挑釁台灣海峽對岸─中國─的現狀。但是另一岸─台灣─的現狀是什麼?國際強權,例如美、中、俄等大國,究竟有何理由擋住台灣前進申張台灣的主體性和建立台灣的國格!

關 於對台灣現狀的探討,海外台灣人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現在執教紐約福丹大學法學院江永芳教授,在其發表於2000年福丹國際法學刊的一篇長達50頁名 為“國家,主權,與台灣”的學術論文中,即早已提出嚴謹的論述和剖析。目前高喊「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主權重疊」,「中 華民國是台灣」以及「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她的國號叫『中華民國』」等主張,其實都是脫離台灣現狀的各自表述。

針對福爾摩沙的歷史長河稍作縱深觀察,以及在綜合國家論和國際法的透視下,一個立即浮現的關鍵事實是:台灣島不是中國的領土,自然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台灣島在其過去漫長的歷史中,雖然曾經短暫地被納入中國清朝政府管轄的領土,但是依據1895年4月17日簽署的馬關條約 (Treaty of Shimonoseki),清朝政府已把台、澎諸島 割讓給日本 。從此台灣島(包括澎湖島)與中國就不再有任何的領土隸屬關係。

1951年9月8日是台灣島身份的另一轉折點:依據當時簽署的舊金山和約 (Peace Treaty of San Francisco),日本放棄對台灣
的所有權 。該合約於次(1952 ) 年4月28日生效,台灣島從此正式脫離日本。


馬關條約和舊金山和約都是屬於國與國之間締結的國際條約(Treaty),為正式的國際法律文件。前者切斷了台、中領土歸屬關係,後者則割離台、日領土歸屬關係。

請問中國何時遵循國際法再度取得台灣的領土主權?中國,無論是其現在的代表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其自1949年迄今一直佔據台灣的流亡政府(中華民國),都無法根據國際法來証實。

那麼台灣的現狀(status quo)是什麼? 很清礎,借用江永芳教授的分析:

  • 台灣是一自治的地域實體 (A self-governing territorial entity);

  • 台灣島不屬於世界任何國家;

  • 台灣島是台灣住民集體所擁有。

準此以觀,台灣人民當然有權利選擇改變台灣的現狀,決定台灣的前途,包括向世人宣告台灣建國。因為這些行動並無侵犯到任何國家的主權,或任何國家人民的自由與生活方式。

是以,中國無權干預台灣人民自由的抉擇, 美國、日本、歐盟、俄羅斯等強權亦然。世界強權蠻橫地以區域和平為藉口,阻擋台灣住民行使自由的抉擇,其實就是在剝奪阻擋台灣住民的基本人權。

長久以來,中華民國政府蒙騙了台灣人民。台灣根本就不是中國的領土。1943年11月27日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 僅是盟軍在戰爭期間自行發佈的政策性公報。它不是國際條約,沒有規範領土割讓或歸屬的法律效力。更何況在開羅宣言發佈時,台灣仍是日本領土。當你沒有台北101的所有權時,你如何以自己的"意見"聲明,轉讓他人的財產?

台灣人民必須看清事實,台灣才站得起來。舊金山和約給予台灣獨立建國的法律條件與機會,台灣要從當前自治的地域實體提昇成為主權國家 ,其實第一要務就是拆除中華民國體制。只要堅持台灣主體性,堅守民主自由,堅固壯大台灣, 終會獲得國際同情與支持。

(作者是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研究員暨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台灣國際地位

◎ 城仲模, 自由時報, 08-31-2008

以下,是我堅定的信念,亦是我不變的立場。願神明保佑我眷念的台灣!

一、台灣主權最終歸屬,當屬全體台灣人民。

二、美日太平洋戰後,決定台灣地位歸屬,當屬最高法位階的國際法文件─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之「舊金山和 平條約」。

三、該「舊金山和平條約」已將一九四三年「開羅宣言」與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的意旨詳予研酌涵攝後簽定而制成。

四、該條約對戰後「台灣法 定國際地位」已有完整性的規範。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何叫囂,台灣絕不是其領土之一部分。

五、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軍單獨軍事攻擊日本的台灣行動,是被 列為「征服者」,或為國際法中所稱「主要佔領權國」。

六、蔣介石元帥只是接受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而率「中華民國」軍隊暫時代替美軍軍事佔領台 灣,只接受戰敗的日軍投降。其他擅自宣稱「光復」、強制變更國籍或其他改變「台灣主權」行為都是涉及「戰爭罪」,台灣人將來必須追究責任。

七、「中華民 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即喪失代表「中國」合法法人地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曾參與對日作戰。所以,歷史明載,兩者均無適法資格 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署。「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際間不折不扣的「流亡政府」。

八、「中華民國」憲法沒有包含台灣領土在內;從國際法上的規約秩序以 觀,當然,台灣領土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牽扯。

九、美國的「一中政策」、「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就國際情勢及時代背景而論,應係美國經斟酌的 「外交政策」,台灣人無須反對。

十、 一九四五年迄今六十三年間,諸種客觀情勢、現實發展,美國對台灣的任何階段性重大措施與宣示,其跡象在在都顯示美軍至今還沒有結束「軍事政府USMG」對 台灣地區的管轄權。因此,台灣仍非主權國家可比,也就沒有進入聯合國問題;但是,台灣人可以經由正確方略的抉擇「建立自己的國家」。

基於上述理由,我堅信台灣一直是美國管轄下的海外未處理完峻的領土;台灣人仍應積極奮起,在民主自決原則下,與美國等國際關係國經由和平措商協定,推動達 成建國的歷史責任。(作者曾任法務部長、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

Monday, October 08, 2007

中華民國就是台灣? 沒有國際法的依據!

■ 江永芳, 自由時報, 10-08-2007

九月六日台灣競爭力論壇召開記者會,提出中華民國是台灣的主張。其中林滿紅教授發表的內容,與她最近發表的〈為台灣重新定位:中華民國就是台灣〉一文相同。該文對台灣地位的分析,與近代國家論和國際法出入很大。因為篇幅限制,僅就其中一段,加以評論。

林文說,「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生效之時,即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為此和約生效之日。」林教授引用這一段來證明中華民國是台灣 。

國 家有一個政府。國際法上只有一個政府代表國家。在國家存在期間,政府時常變更,但是國家不變。法國自八四三年成立,歷經不同王朝和共和。這些王朝和共和都 是政府。國家仍舊是原來的國家。十六世紀以後形成的現代國家,在主權論下擁有主權;而政府和領地成為國家的要素。因此,主權屬於國家,不是政府;政府只是 行使主權。同樣的,領土是國家擁有,由政府管理。

中國由秦始皇建國,歷經許多朝代,到一九一二年有中華民國,一九四九年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些朝代及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的政府。事實上,這個國家到中華民國政府成立以後才啟用「中國」一詞。以前各朝代都使用朝代的名字:如大 唐、大清。西歐叫這個國家為支那(德語Das China;法語 La Chine 的音譯)。各國認為自一九一二到一九七二年,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政府。

國際間的戰爭,雖然是由政府從事戰役,是國與國的戰爭。東亞戰爭是 日本與聯盟國之間的戰爭。戰爭結束時的和平條約,也是戰勝國和戰敗國為正式結束戰爭的條約,由各國的政府簽約。日本投降以後,一九五一的舊金山和平條約, 也是交戰國兩方之間的條約,由各國的政府簽約。當時中國沒有參加。為了正式結束日本和中國之間的戰爭狀態,日本和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於一九五二年簽了 「中日和約」。

「中日和約」是終戰的和平條約,不是領土條約,沒有轉讓任何領土。和約上也沒有說「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一九五二年(中日 和約)生效之時,即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這句話曲解中日和約。因為,一來,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已經放棄台灣島和澎湖群島的所有權,簽中 日和約時,對這兩個土地已經無權處置;二來,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仍舊是代表中國的政府。中國這個國家本來就有國家主權,如果說它的政府中華民國也自中日和 約後取得國家主權,兩個國家主權就重疊了。在國家論上不可能。簽中日和約時蔣介石是中國的總統。沒有聽說過簽約後,他兼台灣總統。

(作者為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會長、紐約福丹大學法學教授)

Friday, June 08, 2007

阿扁誤解TRA : 美國並未認定台灣是個國家

江永芳, 自由時報, 06-06-2007

<相關閱讀> 陳水扁總統的回應; 陳奇邁


  依五月三十日電訊報導,陳水扁總統在全國記者俱樂部進行視訊會談時表示「美國國會通過的《台灣關係法》認定台灣是一個國家…因此台灣有權參與國際組織。」 陳總統的聲明可能有意主張台灣的現狀是一個國家,但是如果引用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 TRA)來證明台灣是一個國家,就太勉強了!

美國的國務院和國會都不認為中華民國或台灣是一個國家。也就因如此,美國國會才制定 TRA。一九七九年,美國卡特政府改變對中國的外交政策,改承認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政府;是承認政府的問題,不是承認國家的問題。因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代表國家的政府,美國須先終止對中華民國政府是 代表中國的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不可能因美國終止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而搖身一變成為一個國家。當時很多美國國會議員不贊成卡特的政策變更,國會才制定 TRA,來保護台灣的人民和利益。卡特總統見大勢所趨,才簽字成效。

陳總統引用的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1)項規定,「當美國 法律中提及或有關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這些詞句應該包括台灣,而這些法律也應該適用于 台灣。」此項條文並沒有把台灣認為是一個國家。相反地,就是因為法條中提及或有關「外國」或「外國政府」時,字義本身不包括台灣(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 以才需要以法律特別規定「包括台灣」或「適用于台灣」。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制定來保護台灣人民的安全和美國在西太平洋的利益。如果中華民國或台灣是個國家,美國政府可與之締結共同防禦條約,而不必使用這種迂迴的方式。就像美國並不需南韓關係法或是日本關係法,因為他們是國家,所以他們與美國皆訂有共同防禦條約。

因 此,台灣關係法沒有認定台灣的現狀是一個國家。事實上,美國制定TRA時是蔣經國時代,他沒有主張台灣是一個新國家,從而美國不可能「認定」台灣是一個 國家。美國前任國務卿柯林鮑威爾說過:「台灣並沒有獨立,它並不享有國家的主權。」國家論和國際法上建立一個國家必須境內人民有建國的共同意志而正式宣告 建國,沒有捷徑。

(作者為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會長;紐約市福丹大學法學教授)

「國家正常化」之路

江永芳, 南方快報, 05-07-2007

 這一兩星期以來,民進黨內總統候選人的競選活動進入高潮。台灣的前途和誰當選,有很大的關鍵。另一方面,台灣原來加入世貿組織的名義是「台澎金馬關稅地區」,最近該組織竟在會員名簿上把台灣的名稱改為「台北,中國」。

 有些人,包括數位競選民進黨總統候選人的,主張台灣的現狀已經是國家。但是,台灣的政府並不以一個國家的身分從事國際外交,只是把台灣在外交上處處寸步難行,不能進入國際社會的原因歸咎於中國的打壓。

 中國的打壓是事實。但是,台灣本身必須負相當的責任。假如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它的國名只可能是「台灣國」或「中華民國」。

 它的名稱不是「台灣國」。因為在台的政府,公文並不使用「台灣國」的名字。另一個可能的名稱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它是中國革命推翻清朝政府後的新政府的名稱。中華民國政府遷到台灣以後,繼續受美國的委任,管理台灣的事務。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體制是依1946年的憲法成立,遷到台灣時的政府不會變成國家。1972年中華民國政府被聯合國趕出以後,只不過是中華民國政府不再代表中國,它不可能搖身一變,成為國家。

 1996年,中華民國憲法修改,總統由間接民選改為直接民選。這只是選舉制度改變,不會因而使一個政府變成國家。一個世紀以來,國際上已經認定「中華民國」這個名稱是一個政府的名稱,曾經代表過中國。

 一味主張台灣的現狀已經是國家,等於主張中華民國是國家。國際上改不了已經深入的觀念。難怪,美國前任國務卿柯林包威爾說,「台灣並沒有獨立,它並不享有國家的主權」。

 中國政府一貫在國際組織中強調,在一個國際組織中,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代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台灣人由中國政府代表。

 台灣要進入國際社會,必須先打破這個論說。而打破這個論說,唯一的途徑是確立台灣的國格。一個政治實體,要成立為一個國家,必須宣告建國,對外毫無保留地主張是一個國家。

 如果台灣人有建立自己國家的共同意願,台灣人在選擇總統候選人時也必須兼顧到一般人民的意願,選出能領導人民去實現台灣人民共同意願的領導者。

 政治候選人在競選時主張的政策就是對選民的諾言,期望當選的人實施競選諾言已經不簡單,要當選的人做沒有答應過的事更困難。因此,台灣人應該做明智的決擇。

(江永芳/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會長、紐約市福丹大學法學院教授)

Saturday, April 22, 2006

臺灣的國際法地位(上)

陳春生,台灣日報,4-17-2006

一、前言

2005年3月14日中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十條,其要點有二: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容許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第二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第八條)。

從這兩個條文看,好像台灣「已經」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准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其實,兩岸關係明明是「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台灣早已法理獨立,否則為何要台灣政府承認「一個中國」原則?

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同一天(3月14日)上什美國白宮發言人麥克里蘭立即表示:「美國反對任何以非和平方法決定台灣前途的企圖。」中國當局企圖以武力併吞台灣,那是不可能的。我們從法理上看「反分裂國家法」,其實並非法律,並非人與人之間解決衝突的客觀法則,更非國際法,不符合法律的本質,而是一種主觀的「政策宣示」(Statement of Policy),因為事實上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法理上台灣主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法律效力不能及於台灣。聯合國大會於1970年鄭重宣佈,藉由威脅或使用武力造成的「領土取得」(territorial acquisition)不得被承認為合法。這是「對侵略果實不予承認」的國際法原則。

此項原則已於1986年經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控告美國」(Nicaragua V.United States)案中,裁定為國際法的絕對原則。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可以用在中國的領土,不能用在台灣。

二、台灣非中國一部分

然則,為什麼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呢?其根據何在?1993年中國的「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說明其理由。

台灣自古屬於中國---明、清政府在台灣建立行政機構,行使管轄權。

戰後台灣正式重入中國版圖---1937年宣告廢止馬關條約,1945年收復台灣,中國政府恢復台灣行政管理機構。

國際社會公認台灣屬於中國---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為證據。

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中國「繼承」台灣當局擁有台灣領土主權。

這些論點是否真確,我們只能回應「似是而非」。本文針對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予以論述。

中國主張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台灣主權已「回歸祖國」,這是錯誤的。中國的根據是對日抗戰時,已廢除「馬關條約」。但國際法學家奧本漢(Oppenheim)認為設立永久狀態之條約,無論其是否為政治性條約,皆不能因戰爭的爆發而成為無效。E.Lauterpacht也說:「依照國際法,國家不能以單方面的宣示,就取回過去依條約割讓他國之領土主權。因此,中國主張「馬關條約」已經廢棄,台灣已回歸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那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中國主張依據1943年的「開羅聲明(宣言)」(CairoStatement)與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宣言)」(Potsdam Proclamation)中國已經取得台澎的領土主權。

國際法學家奧本漢在論及關於「宣言」(Declaration)效力時說:「一個僅是政策或原則的一般聲明,嚴格的說,不能被認為意圖產生契約上的義務。」「開羅宣言」只是一種「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這是有根據的。當初草擬「開羅宣言」的 Harry Hopkin指出:開羅聲明「很清楚的僅是一種宣傳文件」(a clear—cut piece of propaganda)。

1955年英國外相艾登(Sir Anthony Eden)在其書面答詢中表示:開羅宣言僅是「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1958年英國外交部回答下議院相關問題時,表示:經波茨坦公告確認之開羅宣言「僅是共同意向聲明」(was merely a statement of common purpose)。

美國政府則在1950年12月27日的「法律意見」中表示,在美國政府之觀點,1943年的「開羅宣言」與雅爾達、波茨坦等戰時宣言相同,應在以後依據所有相關因素考量再作最終和平解決。換言之,英美兩國均不認為「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從而在國際法原則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並未把台灣的「領土主權」轉交中國,台灣絕非中國的一部分。

三、蔣氏統治無涉主權

至於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蔣介石派陳儀來台北受降,充其量只是「軍事佔領」台灣,而軍事佔領是暫時性的。中華民國政府「軍事佔領」台灣只是暫時代表盟軍「管理」台灣,並不因此而當然取得台灣領土主權。

1951年9月8日,48個向日本宣戰的國家(不包括中國)在美國舊金山與日本簽定「對日和約」,其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日本「放棄」(renounce)台灣、澎湖群島,同條第七項規定日本放棄南沙、西沙群島。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承認依「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已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南沙、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這兩個條約都未明定「台灣主權」之歸屬。

但事實上,台灣至今仍在中華民國政府「管理」之下。這是由於當年奉盟軍最高統帥命令派兵接管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於1949年10月1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消滅,失去中國大陸的統治權。

在1950年3月1日蔣介石「復行視事」的政權已非南京「中華民國」之「合法政府」(legal government),而是蔣氏在台北另起爐灶建構的新政治組織,其所管轄的領土,除金門、馬祖之外,台灣、澎湖並非其「固有領土」,但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卻因韓戰爆發而被美國支持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及事實「管理」台灣的統治當局。

(作者陳春生為台大名譽教授、台灣公民社創社理事長)

臺灣的國際法地位(下)

陳春生, 台灣日報, 4-18-2006

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的「中日和平條約」第十條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已施 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並且在「照會第一號」明白指出,「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 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之全部領土。」可見日本所承認的「台灣中華民國」控制領域只限於台澎金馬而不及於中國大陸。台灣與中華民國政府早在 1950年3月1日起,已成為「生命共同體」。

 但是,這並不代表這個「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台灣主權」,這時的台灣人民並未能組織自己的 自治政府,因為蔣氏王朝實施戒嚴統治,台灣人民未能表達獨立建國的意志。台灣、澎湖由戰前的日本「殖民地」地位,到戰後的「非自治領土」地位,與原屬南京 中華民國政府之領土---金門、馬祖不同。英國國際法學家麥克納(Arnold McNair)在「西南非國際地位案」中所發表的諮詢意見指出,在委任統治 及國際託管制度下,委任統治領土(和託管領土)之主權處於凍結狀態,待其獨立時,即復活為該新國家之主權。換言之,中華民國政府「管理」台灣,但並未取得 台灣領土主權。

 韓戰結束後1954年12月2日,中華民國與美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明定,所有「領土」等詞就中華民國而言 應指台灣與澎湖。且在換文加註:「本約不得視為台灣法律地位的變更。」這是依據1955年2月8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向參議院提出的審查報告而加註的。 該報告書略謂:「台灣於1949年12月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所在地,---我們已以行動及默示方式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為在台灣之合法當局。為避免誤解起 見,本委員會決定加入下列聲明:『參議院之理解:本約不應被解釋為影響或改變其所適用之領土的法律地位或主權。』由此顯示,蔣介石「軍事佔領」台灣及在 台灣「復行視事」建立蔣氏王朝,並不被美國承認擁有台灣領土主權。是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何「繼承」台灣當局擁有台灣領土主權?

 四、美國立法承認台灣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已於1979年底終止,但「台灣關係法」溯及1979年1月1日生效。美國「立法承認」台灣是事實存在的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 隸屬。「台灣關係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明定,美國法律涉及關於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應包括台灣。這表示美國政府其實已把台灣「統治當局」 (the governin gauthorities)視同「外國政府」,而且設置「美國在台協會」為處理對台事務機構。台灣每年單獨享有二萬名移民配額 (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與中國配額一樣。這顯示美國視「台灣」與「中國」為對等之國家。而「台灣」一詞係指台灣本島及澎湖與台澎之人民以及適用台灣法律 所成立之法人、實體與協會,以及1979年之前美國所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當局與該政府當局之任何繼承者(第十五條第二項)。凡此等等皆可證明,美國 政府以立法方式「事實承認」(defacto recognition)台灣。

 五、台灣已經法理獨立

 然則,國共政權雙方隔 著台灣海峽在國際上互爭中國代表權,兩邊都自認為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直到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通過,才解決「中國代表 權」問題。蔣介石的代表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機構所「非法佔據」(unlawfully occupy)的席位被驅逐(expel forthwith)出 去。今日國際社會已判定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是真正的「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各國因此陸續撤銷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偽中國)政府之承認, 轉而承認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71年10月25日以後,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已失去做為「中國政府」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台灣想以「中華民國」 名號參與國際組織自屬不可能,因為這個名號在聯合國早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能「繼承」台灣中華民國政府 而擁有台灣領土主權。其原因有二:?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就是「蔣氏王朝」,雖合法「軍事佔領」台灣,但並未合法擁有台灣領土主權。?1951年9月8日舊金 山和約簽訂之後,台灣主權自動屬於台灣人民,但被「蔣氏王朝」剝奪,至1991年5月1日政府公佈憲法增修條文十條,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已將台灣主權交還給 台灣人民行使,法理上台灣已成為新生國家。換句話說,台灣已經是法理獨立國家。

 依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Montevideo Convention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永久的 人口、固定的領土、有效的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如今台灣皆具備無缺。2006年1月1日,陳總統發表「民主台灣,生生不息」元旦祝詞,其中有一段話: 「台灣是我們的國家,土地面積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台灣的國家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人民,並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的前途只有兩千三百萬人民才有權決 定。」這是陳總統的「台灣獨立宣言」。今日「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不再是「流亡政府」(government-in-exile),已經是立基於台灣本土的 「合法政府」(legal government),從而台灣已經是「合法獨立」(legal independence)的國家。依該公約第三條規定,國家 的存在不必仰賴其他國家的承認,即使未獲承認,台灣人民也有權利保衛台灣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

 六、結語

 要言之,今日在台 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不是傳統「蔣氏王朝」假冒的「中國政府」,而是有效統治台澎金馬地區這塊領土的「政治共同體」 (Political Community),任何國家無權對這個「政治共同體」所有效統治的領土主張「主權」。依國際法學家布朗耐教授 (Prof. Ian Brownlie)的理論,台灣並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或「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而不具國家 屬性。因為依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及國際法之法理,台灣已經是「合法獨立」的民主國家。

(作者為台大名譽教授、台灣公民社創社理事長)

Monday, March 06, 2006

中華民國主權何在?

蘇南成, 台灣日報, 3-7-2006

三月三日貴報民意論壇「主權與主權者」作者說:一般學者對「主權」的認知就是「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權力」,個人不敢苟同。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否有這個權力?且讓大家檢驗下列五件事實:

 一、中華民國成立於一九一二年,當年台灣仍屬於日本,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定:國家領土之變更,必須由國大代表表決通過。可是中華民國國大代表從未處理或表決台灣併入中華民國領土的提案。可見中華民國主權不包括台灣在內。

 二、中華民國國籍法公佈於一九二九年二月,當年不論及台灣、澎湖人民;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以無法理根源之行政命令,將台、澎人民集體歸化。

  三、美日太平洋戰爭美軍是唯一直接攻打日本及日屬台灣的國家,中華民國並沒有實際參與,美國是戰爭法中的「征服者」,依據美國憲法中的「領土條款」,美國 已經「獲得」日本以及台灣,美國至今並沒有把台灣「過戶」給中華民國,蔣介石集團只不過以「次要佔領權」國身分,暫時管轄台灣、澎湖。

 四、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放棄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台灣仍然停留在美國管轄下。

  五、中華民國現今在台灣的法理身分仍是「次要佔領權」國和「流亡政府」。總之,文中所謂「中華民國有制定及修改法律的權力」,根本是假象,把台灣人民認為 是中華民國國民是沒有法律依據,把台灣、澎湖認定是中華民國領土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等假象不勝枚舉,所以台灣無法進入聯合國,因此美國前國務卿說:「台灣 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沒有法理依據。

(作者為總統府資政、前國大議長)

Sunday, February 19, 2006

台灣走對路了嗎 (上)

蘇南成, 台灣日報, 2-18-2006

目前台灣之國際地位不能明確是台灣一切困境的主要核心議題


反飛彈、反分裂法、反武嚇、這是台灣人的三反,要和平、要繁榮、要建國、這是台灣人的三要。近幾年來,中國對台灣的文攻武嚇,以飛彈威脅,好像隨時會發生戰爭似的,問題是,無論台灣人如何呼籲,要求國際社會支持,換來的卻是國際間的藐視,為什麼?

從「中華民國在台灣」到「中華民國是台灣」,台灣老是自以為是「主權獨立」國家,殊不知國際間完全不認同也不承認,聯合國更是連續拒絕十三次,換言之,目前台灣之國際地位不能明確,是台灣一切困境的主要核心議題。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規定之宗旨包括:「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力即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憲章第39條至第42條指出: 安全理事會應判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之行為是否存在,並應作成決議或決定,依非武力之辦法或軍事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另 外在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3314號決議案,對「侵略」作出明確的定義: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聯合國憲 章如此明確對所有會員國的行為規範,但是,國際社會卻不認為台灣與其二千三百萬人民有權利與其他國家一體適用,其主要理由是因為「台灣國際地位不明確」以 及「台灣被中國視為其一省」。

現今國際社會對台灣的共識:「台灣非主權獨立之國家、台灣沒有資格加入以主權獨立國家身分之國際團體(如: 聯合國)」,對這觀點,台灣的政治人物與部分學者常常高分貝的提出辯駁,並反對,甚至提出許多「自己認定的歪理」強行解讀,當然台灣國際地位越來越退步, 事實上,只要將台灣的近代歷史,整理出一套符合國際社會認知的體系,台灣人就很容易爭取自己的身分與地位。

【第一階段】:

探討1945年10月25日的真相

 【表象】: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軍隊接受美軍麥克阿瑟將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來台灣執行對「日屬台灣」戰敗的佔領任務,同時接受日軍投降,中華民國聲明此日為「臺灣光復節」,從此台灣被加入中華民國版圖。

 【事實】:國際間對於外來軍隊完全控制領土之認定是:「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下之後,已屬於被佔領。」而且「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戰爭法之鐵則,中華民國軍隊只是對戰時敵對方的台灣,實施佔領任務而已應該等待和平條約的最後規範。

【結論】:依照國際間對戰爭行為之解釋以及定義,1945年10月25日不會是「臺灣光復節」,只是「主要佔領權」國對敵國領土的軍事佔領開始,而佔領任務可以交由「次要佔領權」國代理,對於主權的移轉必須等候和平條約的認定。

【第二階段】:

探討1949年中華民國遷台真相

 【表象】: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武裝政變成功,消滅中華民國,已經辭職的蔣介石率眾在台灣組流亡政府,因為曾宣佈「臺灣光復節」,因此,自稱為台灣合法政府,並宣佈「中國已成分裂國家」,並誓言「反攻大陸」。

 【事實】:1949年國際間仍然認定台灣是佔領地區,台灣主權並未交給中華民國,因為美日戰後尚未簽署和平條約,所以國際社會對中華民國遷台認定為流亡政府,而不是中國成為分裂國家。

  【結論】:1949年中國政權的替換並不表示改變台灣被佔領的事實,中國的內戰問題也不改變台灣主權仍未轉移的問題,1950年6月27日杜魯門聲明「台 灣地位未定」,當年11月30日獲得聯合國表決通過,「台灣不是中國一部分」被確認。(待續)

(作者為總統府資政及蘇南成智庫召集人)

Saturday, February 18, 2006

台灣走對路了嗎 (下)

蘇南成, 台灣日報, 2-19-2006

第三階段】探討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真相


【表象】: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的 一切權力、主張即所有權。」,沒有言明交台灣主權給中華民國。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已經流亡的中華民國與日本簽屬「中」日合約,在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內 容下,日本確認把台灣割讓出去,沒有指定收受國。兩岸的中國,開始以沒有法源基礎的「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以及「日本投降書」強辯台灣已經歸屬中 國。


【事實】:國際社會除了強權以外,還需要依照國際法來作為法理訴求,美日戰爭期間的「政治主張」並非法理依據,只能當成以後「和平條約」簽署時的參考,最後的「和平條約」才是法理根源。


結論: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與生效時,中華民國已經從代表中國的「合法身分」變成「流亡政府」,和平條約簽署前「台灣地位未定」,簽署後,沒有收受國,「台灣地位仍未定」,自然由和平條約指定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所「掌握」,等待最終「政治解決」。


【第四階段】誰是台灣地區合法政府


表象:中華民國一直虛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並宣稱:「中華民國是中國之合法政府」,即便已經變成流亡政府也如此自居,而理由竟然只是戰爭期間的「政治主張」: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以及日本投降書。

【事實】:國際社會認定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政府,而中華民國不但沒有中國地區之實際管轄權,對台灣地區只不過暫代美軍執行佔領任務,台灣「領土主權」尚未過戶。而中華民國只是國際法之「流亡政府」。

【結論】:一九四九年蘇聯,一九五零年英國與一九六四年法國分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政府,美國在一九七九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雙方因此簽定 「上海公報」,並「認知」台灣是中國一部分,要求兩岸必須經過和平協商,且不准使用武力,討論台灣與中國合併問題但是沒有時間表。

【第五階段】公元二零零六年台海現況解析

【表象】:上海公報已經發佈三十四年,台灣社會相當民主化,中國仍然堅持實施社會主義與專制,台灣之國際地位依然不是主權獨立之國家,也不是中國之一部 分,但是美日太平洋戰後,美國對台灣之管轄權一直存在,台灣地區的「人民」與「土地」從未消失,「台灣主權」當然不會消失,只是台灣、美國和中國的領導人 在打啞謎。

【事實】:從戰爭法角度觀察,台灣主權確實被美國「暫時掌握」,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規定: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有處分與支配權。美國有義務確保台海安全也有責任捍衛台灣人的基本人權。

【結論】:當年美國麥克阿瑟是美國軍事政府的統領,而且是泛太平洋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在和平條約中既然台灣沒有把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而台灣主權依 然存在,則肯定留置於美國手中,「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是台灣正確的國際地位詮釋,且在美國憲法領土條款中被列為「列島區第一類」之位 置。

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雖無奈但必須承認接受美國之管轄權,一切由中國所造成的困擾(例:七百顆飛彈、政治打壓、偷渡客等等),都可交由 美國務卿、國防部長等行政部門直接處理,台灣商人可以直接針對美國國內廣大消費市場作買賣,在中國的台商也會爭先恐後回台投資,外商肯定極願意在台灣大量 投資,與中國的三通由美國國務院協助台灣當局去與中國協商,根據美國憲法台灣國防由美國負責,台灣人可以高枕無憂,台灣以副會員身分進入所有國際組織,現 在所面對的困境一一迎刃而解。

(作者為總統府資政(方方土)蘇南成智庫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