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仲模, 自由時報, 08-31-2008
以下,是我堅定的信念,亦是我不變的立場。願神明保佑我眷念的台灣!
一、台灣主權最終歸屬,當屬全體台灣人民。
二、美日太平洋戰後,決定台灣地位歸屬,當屬最高法位階的國際法文件─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之「舊金山和 平條約」。
三、該「舊金山和平條約」已將一九四三年「開羅宣言」與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的意旨詳予研酌涵攝後簽定而制成。
四、該條約對戰後「台灣法 定國際地位」已有完整性的規範。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何叫囂,台灣絕不是其領土之一部分。
五、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軍單獨軍事攻擊日本的台灣行動,是被 列為「征服者」,或為國際法中所稱「主要佔領權國」。
六、蔣介石元帥只是接受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而率「中華民國」軍隊暫時代替美軍軍事佔領台 灣,只接受戰敗的日軍投降。其他擅自宣稱「光復」、強制變更國籍或其他改變「台灣主權」行為都是涉及「戰爭罪」,台灣人將來必須追究責任。
七、「中華民 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即喪失代表「中國」合法法人地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曾參與對日作戰。所以,歷史明載,兩者均無適法資格 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署。「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際間不折不扣的「流亡政府」。
八、「中華民國」憲法沒有包含台灣領土在內;從國際法上的規約秩序以 觀,當然,台灣領土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牽扯。
九、美國的「一中政策」、「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就國際情勢及時代背景而論,應係美國經斟酌的 「外交政策」,台灣人無須反對。
十、 一九四五年迄今六十三年間,諸種客觀情勢、現實發展,美國對台灣的任何階段性重大措施與宣示,其跡象在在都顯示美軍至今還沒有結束「軍事政府USMG」對 台灣地區的管轄權。因此,台灣仍非主權國家可比,也就沒有進入聯合國問題;但是,台灣人可以經由正確方略的抉擇「建立自己的國家」。
基於上述理由,我堅信台灣一直是美國管轄下的海外未處理完峻的領土;台灣人仍應積極奮起,在民主自決原則下,與美國等國際關係國經由和平措商協定,推動達 成建國的歷史責任。(作者曾任法務部長、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
Saturday, August 3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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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s:
Taiwan is not a part of China, and
she is not a state as well.
I am still doubt why the United States accepts the statement of one China police.
China says one China principal which differs to one China police,and that is under USA's own definition and explaination.
So, Taiwan is the only place for Taiwanes(Formosans) to surv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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