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芳, 自由時報, 06-06-2007
依五月三十日電訊報導,陳水扁總統在全國記者俱樂部進行視訊會談時表示「美國國會通過的《台灣關係法》認定台灣是一個國家…因此台灣有權參與國際組織。」 陳總統的聲明可能有意主張台灣的現狀是一個國家,但是如果引用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 TRA)來證明台灣是一個國家,就太勉強了!
美國的國務院和國會都不認為中華民國或台灣是一個國家。也就因如此,美國國會才制定 TRA。一九七九年,美國卡特政府改變對中國的外交政策,改承認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政府;是承認政府的問題,不是承認國家的問題。因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代表國家的政府,美國須先終止對中華民國政府是 代表中國的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不可能因美國終止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而搖身一變成為一個國家。當時很多美國國會議員不贊成卡特的政策變更,國會才制定 TRA,來保護台灣的人民和利益。卡特總統見大勢所趨,才簽字成效。
陳總統引用的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1)項規定,「當美國 法律中提及或有關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這些詞句應該包括台灣,而這些法律也應該適用于 台灣。」此項條文並沒有把台灣認為是一個國家。相反地,就是因為法條中提及或有關「外國」或「外國政府」時,字義本身不包括台灣(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 以才需要以法律特別規定「包括台灣」或「適用于台灣」。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制定來保護台灣人民的安全和美國在西太平洋的利益。如果中華民國或台灣是個國家,美國政府可與之締結共同防禦條約,而不必使用這種迂迴的方式。就像美國並不需南韓關係法或是日本關係法,因為他們是國家,所以他們與美國皆訂有共同防禦條約。
因 此,台灣關係法沒有認定台灣的現狀是一個國家。事實上,美國制定TRA時是蔣經國時代,他沒有主張台灣是一個新國家,從而美國不可能「認定」台灣是一個 國家。美國前任國務卿柯林鮑威爾說過:「台灣並沒有獨立,它並不享有國家的主權。」國家論和國際法上建立一個國家必須境內人民有建國的共同意志而正式宣告 建國,沒有捷徑。
(作者為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會長;紐約市福丹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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